(三)裁判要旨

(三)裁判要旨

案涉争议仲裁条款系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其性质取决于国家开发银行的选择。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且该约定并不足以构成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案涉协议约定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CIETAC)进行仲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且当事人通过协议对仲裁机构的选定具有唯一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所指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向贸仲申请仲裁,并明确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的情况下,案涉争议解决条款即形成了确定的、排他的仲裁合意,不应属于无效的“或裁或诉” 条款,符合《仲裁法》对有效仲裁条款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