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要旨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仅需程序性审查即可判断,不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因此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对于是否属于“新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标准,主要看该“新事实”是否具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并且基于该“新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受前案判决效力的约束。本案中,前案裁决后,UNI-TOP公司与国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新的变化。所以前案裁决后并无“新的事实”,法院可以以 “一裁终局”为由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CIETAC)作出的第二份裁决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