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庭审保密性的顾虑

六、在线庭审保密性的顾虑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与国际司法解决等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相比较,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是吸引当事人选择并采取国际商事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因素。[83]仲裁的保密性可以防止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商誉。[84]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措施的研究早已有之,然则在线庭审的特殊审理模式对贯彻仲裁保密性要求提出了巨大挑战。首先,存在更多主体介入在线庭审流程,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在线庭审不仅包含仲裁庭和案件当事人,而且涉及技术辅助人员和第三方平台。其次,在线庭审模式人与人之间实际接触的阻隔导致仲裁庭难以保证当事人身边无旁人参加、庭审内容不会被第三方无意听闻、不存在未知的第三方私下参与庭审并给予仲裁参与者以私自指导或指示的情况。最后,电子系统的不稳定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亦会加深当事人对于在线庭审信息泄露的顾虑。

针对在线庭审保密性的顾虑,各仲裁机构的保密措施相去甚远。但究其规制对象,不外乎仲裁平台、仲裁参与者与仲裁设备三者。就仲裁所用之平台,《ICC指引》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线庭审指南》(以下简称《HKIAC指南》)建议当事人选择安全性和数据保护性更高的线上仲裁平台,并列出经过仲裁机构认证的、可兼容的平台清单。[85]CIETAC与专业网络技术合作伙伴联手搭建专门适用于在线庭审的“智慧庭审平台”,由仲裁机构背书搭建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无疑将给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信赖感;[86]就仲裁设备,《GZAC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强调当事人应减少或禁止他人对仲裁设备和信息资源未经授权的物理访问,以防止他人损坏或干扰仲裁设备,窃取设备中的敏感数据。同时还要求当事人为数字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保存介质和环境,并记录数字设备使用场所的变更情况;[87]就仲裁参与者,《BAC指引》规定当事人应保证己方所有参与网上开庭的人员均不会对外泄露开庭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和事项,且当事人不得对在线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或录屏。[88]更多仲裁机构则倾向于推出保密协议模板,建议仲裁参与者在庭审前签署保密协议。[89]

仲裁机构现有保密措施已经周详地覆盖在线庭审全过程,所以本文旨在统筹各仲裁机构之规定,从仲裁平台、仲裁设备和仲裁参与者三个方向给出完善建议。平台选择方面,以仲裁机构背书搭建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为最优选择。虑及贸易法委员会的指导性文件并不适宜直接给出平台清单,所以在仲裁机构尚未搭建类似平台时,建议贸易法委员会为线上仲裁平台设定关于保密性要求的最低门槛,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基于平台云服务的视频会议均可设密码保护;平台可以为每个在线庭审提供唯一的、自动生成的会议ID,而非可以多次使用的个人会议ID;平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隐私和安全的法律规定。仲裁设备方面,建议参照《GZAC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从设备存放环境、减少未经授权的物理访问、加密设备内的敏感数据,建立访问报警机制等方面降低设备泄密的可能性。[90]

仲裁参与者方面,建议贸易法委员会限定参与者名单并要求参与者签署保密协议,以降低仲裁参与者泄密的潜在可能。具言之,当事人须提前同意各方参与者的名单,并提前将名单发至各方当事人与仲裁庭,仲裁庭将只允许批准名单上列明的参与者参加庭审。至于保密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写入下列事项中的一项或几项:1.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非受邀者可以听到或看到会议的情况下参加。2.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3.未经仲裁庭同意,参加在线庭审的任何人员均不对庭审的任何部分进行录音、录像、录屏,亦不在庭审中私自与参加在线庭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咨询。4.证人、专家、鉴定人等应在仲裁庭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者于同一房间参加庭审;发表完意见后,不得旁听庭审。5.知悉本案仲裁程序所在地及裁决执行地法域关于隐私、保密、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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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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