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庭审主体身份识别标准
在线庭审隔绝了现实接触,这种虚拟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仲裁参与者身份识别的困境。专用账号和密码是仲裁参与者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然而,专用账号、密码或者庭审码本身就可能被窃取,从而导致登录在线庭审系统的并非真正的仲裁参与者。[76]甚至可能出现真正仲裁参与者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密码冒充本人参与庭审的情况。虽然仲裁庭会在在线庭审开始前对参与者的身份再次进行验证,但就目前的技术而言,虚拟视频传输所呈现的画面不如传统物理空间中的那般真切,仲裁员难以对仲裁参与者体态、样貌、神情进行精准比对,从而给利用长相与自己相似的人冒充自己参加庭审的做法留下可乘之机。[77]尽管部分仲裁机构采用了更为先进的联网生物识别,但科技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人脸识别技术无法准确辨别双胞胎。所以,仲裁机构面临的困境是如何结合科技手段和人工核查,尽可能精准地识别仲裁参与者身份。
部分仲裁机构在线庭审指引会通过禁止性规定来制止他人冒名参加在线庭审。《CIETAC视频庭审规范(试行)》规定,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者参加庭审。[78]部分仲裁机构指引虽涉及在线庭审的主体识别,但多为原则性规定,指导意义不大。《SHIAC指引》要求当事人以签署保密声明的形式保证当事人一方的所有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身份和权限与庭审前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相符。[79]《ICC指引》和《BAC指引》仅强调仲裁庭应在庭审开始前识别并确认仲裁参与人员身份。[80]是故,多数仲裁机构深知主体身份识别的重要性,但倾向于让仲裁庭自行安排识别的流程和标准。尽管此举可以提高灵活性,但主体身份识别的真实性保障亦受到削弱。
GZAC推出的《互联网仲裁主体身份识别标准》(以下简称《GZAC身份识别标准》又名“广州标准(二)”)首次将互联网主体身份识别规则细化,为在线庭审主体身份识别提供方向指引。《GZAC身份识别标准》将身份识别分为立案阶段和庭审阶段。[81]立案阶段仲裁机构通过比对仲裁参与者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对仲裁参与者进行身份识别;庭审阶段仲裁庭可以在庭审的不同阶段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提问关于身份的问题等方式核实参与者身份。此外,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在《关于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的示范法草案》(以下简称《身份管理草案》)中也将身份管理划分为出示供电子识别的数据以签发身份凭证和经由电子手段提交、核实身份凭证两个阶段,与《GZAC身份识别标准》同工异曲。[82](https://www.daowen.com)
本文以《GZAC身份识别标准》和《身份管理草案》为蓝本,就在线庭审主体身份识别给出如下建议:庭审前阶段,仲裁参与者实名登录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上传身份证明并进行案件关联,仲裁机构经过表面审查后给予在线庭审系统的专用账号和密码;庭审阶段,仲裁庭通过人脸、声纹、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联网认证参与者身份,认证完毕后准予参与者进入在线庭审。仲裁庭此时可依照证件证照对参与者进行二次核对,必要时可以让参与者交叉提问或自行提问有关身份方面的问题。以此在兼顾科技识别和人工核查的基础上,全面核验参与者身份以保障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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