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亩银米大总

田亩银米大总

重则屯田一百二十顷。每亩科米一斗五升。

轻则屯田地塘五百九十一顷四十六亩三分八厘。每亩科米五升九合二勺四抄四撮六圭。

以上重轻二则屯科田地塘共七百一十一顷四十六亩三分八厘,共征米五千三百四石一斗三合六勺零。每石折银四钱。共折银二千一百二十一两六钱四分一厘零。

又重轻二则屯田地塘。每亩科征赡运银三分,征银二千一百三十四两三钱九分一厘零。

又轻则田地塘。每亩科表文祭祀银四厘八毫八丝九忽五微六纤三沙八尘二埃四渺五漠,征银二百八十九两二钱。又科漕船料价银五厘四毫一丝三忽五微一纤八沙一尘二埃二渺三漠,征银三百二十两一钱九分。又科军器折价银五厘三毫六丝九忽九微九纤八沙九尘七埃五渺四漠,征银三百一十七两六钱一分六厘。又科运丁行月不敷米价银二毫九丝三忽三微四纤一埃五渺一漠,征银一十七两三钱五分。

又重轻二则田地塘每亩科摊征人丁银四毫九丝三忽三微四纤九沙六埃四渺三漠,征银三十五两一钱。

以上丁田二项并赡运表文祭祀暨漕船料价及军器折价并行月不敷等银共五千二百三十五两四钱八分八厘零。人丁细款,详载《户口》。

解司折色正贡银一千三百七十四两九钱零。

解道漕项银三百八十五两五钱四分。(https://www.daowen.com)

以上照数征收分别解司解道。

本卫守备编给俸工等银一百四十四两七钱六厘。内俸薪银六十六两七钱六厘,门子二名、军牢八名、马夫一名、伞夫一名、扇夫一名、每名工食银六两。

修验漕船什物银一千七十六两三钱五分五厘零。漕船四十五只,每船给修艌等银二十三两九钱一分九厘零。

赡运银一千九百二十两九钱五分。每船运丁一名,头舵水手十名,每名给工食银四两二钱六分八厘八毫。

津运银一千八百四十九两八钱五厘,每船给银四十一两一钱六厘七毫九丝七忽。

以上自本卫守备起至津运银止,共四款向在存留项下径支。乾隆五十二年奉文尽解司库,请领给发。

按:屯科田凡四则:一曰原额法,惟承佃不得典卖,一曰起科军舍自垦之田也,一曰改科指挥千百户下舍余空丁无差之田地也,一曰今清丈量后清出之田地也。此三者与原额不同法,得私相佃卖。康熙十二年定为重轻二则,以原额一百二十顷为重则,每亩征银九分四毫零。以起科、改科、今清三项田五百九十一顷为轻则,每亩征银七分四毫零。其津贴银两不分屯科,每亩概征银二分六厘。以为赡运之用。雍正九年部议,原额屯田查明确实原主,及原主的属子孙照原契取赎。如非原丁及原丁无人者,别丁不得混赎。如民间已经添盖房屋修筑圩岸者,县卫公估补偿。其久经建造坟墓者,不在回赎之例。等因遵奉在案。近年旗丁不分屯科应赎不应赎之根原,民人亦未悉何者为屯,何者为科之来历,诡托侵欺,互相讦讼,以致案牍繁多,经年不结。兹叙其大概如此,俾听讼者知所依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