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医务人员严格遵守。
医务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医德,尽职尽责,严谨求实,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按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并经医务科批准盖章后方可进行。
严格按批准的“类别”及规定的“项目”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医务人员应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熟悉职业病基本知识及有关职业禁忌。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相关人员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报告制度: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2.主管科室应当将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3.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4.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病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程序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各类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首先由用人单位或受检者向医院提出申请。
职业卫生科有关人员组织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或《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
由主检医师询问职业史、既往史、急慢性职业病史等,并如实记录。
根据职业危害种类确定所检项目,并按要求到相关科室进行体检。
由体检中心组织3名以上执业医师审核体检结果,并集体做出体检结论。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体检结论报告。
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用人单位,同样反馈到职业健康监测部门。
实验室检验结果要留有资料,以便备查。
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症,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报告,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体检中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档案实行专人保管。
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档案。不可随意减少或增加档案的内容。
体检中心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劳动者每阶段自身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档案各种资料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严禁弄虚作假,科室每月对各项体检结果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体检中心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体检报告正本)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中心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体检中心月底将体检报告副本及相关材料交科室文档管理员保管。
体检报告应按照不同类别装入档案盒,档案盒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每年年底归中心档案室永久保管。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负责地做好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必须无条件地参加职业病相关培训,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应做到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职业病科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诊断质量。
参与职业病诊断的执业医师,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处理。
职业病科将已受理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移交相关科室,由科室主任负责,组织3名以上(单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形成初步诊断结论。
职业病初步诊断形成后,相应科室将有关资料报职业病科,由职业病科组织全院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形成职业病诊断。对诊断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诊断,但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如遇疑难诊断时,须及时报告职业病诊断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研究,组织讨论,做出诊断。如不能诊断的,转上一级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诊断,有关诊断资料归档保存备查。
职业病工作质量申诉材料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保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受检者对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防他人利用)和用人单位证明,作业时限、性质、环境场所等健康监护资料一份。
职业病科工作人员对受检申诉人要热情接待,接收的申诉材料要详细登记,妥善保存,分析、核实,汇报主管领导。
职业病科负责人在短期内对所申诉的问题进行分析核实,汇报主管院长。组织相关人员会诊讨论,详细记录,将讨论结果附在申诉材料之后,并书面如实通知受检申诉人。
如受检申诉人对讨论结果不服仍存在异议者,可将检查材料和会诊讨论结果一同转上级职业病诊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非本单位检查者不予受理,申诉所需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放射装置操作规程
仪表安全:每次关机及开机前将千伏表、电源表等仪表指针调到最低位置,在使用时再适当调整至正常条件状态,以免使仪表因突然通断电撞坏指针。
严格控制使用条件:开机后首先应校准电源电压;灯丝电压不能过高,灯丝电压的高低直接影响X线管灯丝的挥发程度,因此,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机器停止使用后及时关闭机器,以免灯丝的无功消耗,严禁超容量、超千伏使用X线机、X线机在使用时,注意不要使机器过载使用,一般在满足诊断需要的前提下,尽量不超过额定X线管容量的80%使用。对于服役时间较长的X线机,应尽可能地降低条件使用。
严格熟悉各类X线机操作步骤,按程序进行开机,对长时间未使用机器开机后,进行低、中条件曝光训练,否则高条件易损坏机器,各类机器应做到专人操作。
机器在连续使用时,应注意机器的间歇时间,注意X线管外表温度一般不超过50℃,严禁在机器产生射线时调整各调节旋钮或突然关机,工作结束应将机器部件处于安全状态,机器在使用当中出现异常声音、气味及指针指示异常应及时关机,切断电源,向维修人员反应。严禁机器带病工作,以免使故障扩大。
为确保X射线机使用安全对X线机进行定期保养。
每日保养:由使用人员进行,每天上班前或下班后,清洁机器外表除尘去污,保持机器及机房的整洁、干燥。机房内应尽量少堆放或不堆放杂物。
定期保养:由维修人员协同指定保养人进行,定期检查各电器及机械部件的固定连接,清洁除尘,上油除锈(需注意严禁油类与高压电缆接触)。查看机器的运转情况,必要时要用仪器仪表对各项参数进行校验。对长久未使用的X线机,使用前应进行机器各项检测训练。
维护:X线机的使用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工作,报告专业维修人员,查明故障原因,及时修理排除,使机器尽可能恢复到最佳性能状态,避免出现小不为而酿大祸现象。对机器的日常使用情况及出现故障后的修复情况,作好详细的在档记录,以便随时掌握机器的性能状态。
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宕昌县人民医院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医院配备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照射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医院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症。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疗场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和教育培训档案。
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患者检查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定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机房内必须配备受检者防护服,并按规定使用。
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放射科诊疗设备操作规程
放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用X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更换附加过滤板;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只有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情况下,才可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X线机施行检查,检查时做好防护措施。
进行X线检查时,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注意防护。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受孕后8—15周的孕妇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以避免对胎儿的照射。
采用能够满足临床诊断的最小剂量进行摄片。
为了解除病人的思想顾虑和紧张情绪,在摄片前应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
为了防止产生异物伪影,在摄片前请病人或帮助病人除掉检查部位的饰物和异物。
在进行胸、腹部摄片前,应做好病人的呼吸训练工作,以减少由于病人呼吸而产生的移动伪影。
对于需要注射对比剂的病人,应在摄片前4小时禁食。检查前还应给病人做碘过敏试验,试验阳性者禁止。
在进行腹部摄片前,病人应不吃含金属的药物和钡剂。
对昏迷和不合作的病人,可适当给予镇静剂,特殊情况下应给予麻醉剂。
对X线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射线剂量测定。
医院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链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医用X射线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划定的区域:病人检查区域、医护人员工作区域,病人及家属等候区域,并设立标志。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种设备,认真遵守有关X线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在为病人检查时,严格控制适应症,避免已明确诊断频繁复查,要对病人的非检查部位做好防护。
对接收辐射剂量超标人员要及时脱离接触射线,并及时查明原因,堵塞漏洞。
放射线机工作时,要关闭所有防护门,打开所有防护装置,避免放射线危害。
因需要工作人员暴露于射线下工作时,要穿戴好防护物具。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做健康检查。
定期请相关技术检测部门对设备周边环境进行检测。
X线检查时,除被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