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物价水平上涨并保持稳定
假定物价尺度近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动,从而使得借款者受益而贷款者受损,或者使得放款者受益而借款者受损。在那种情况下,应该首先通过通货再膨胀来修正物价水平,然而再对修正后的物价水平予以保护。
怎样程度的通货再膨胀是适度的?换句话说,通过修正的方式,我们应该将价格水平拉回来多少再令其保持稳定?
答案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拉回来的幅度,这个幅度要大到足以消除对借款者或放款者的不利影响为止。然而,不论是借款者还是放款者,他们都不是简单的一个群体。借款者的情况各不相同,放款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在经济上升或下滑时期的不同时点上存在着各种境遇不同的借款者和放款者。站在1932年这个时点上,让我们回顾一下物价水平在1929—1932年间的下降过程。有些债务是1929年时欠下的,有些债务则是在1930年、1931年和1932年欠下的。如果我们把物价水平从1932年的水平拉回到1929年的水平,那么1932年放贷的债权人就会吃亏。而如果不彻底把物价水平拉回到1929年的水平的话,那么1929年借债的债务人就会吃亏。[2]如果把物价水平拉回到1930年的水平,那么我们就会对1930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做到基本公平,但对于上半年借债的债务人和下半年放贷的债权人来说还是有些许的不公平,而不公平的程度依他们的合同价格与1930年物价水平的差距而定。针对这样的局面,我们还不能坐视不管,必须有所作为。在1932年,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是一个群体——债务人。如果物价水平被部分拉回正轨,则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变成了两个群体——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这将是唯一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它会将双方整体所受的不公平对待程度降到最小。
但是,进行价格修正的主要目的必须是:使未来有一个美好的前景,以便经济可以正常运转下去;将利润提高到我们所能达到的合理的水平,以便工业的车轮可以继续前进,且最大数量的失业工人可以重新实现就业。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逐步摸索着将物价水平拉回到一个最能恢复经济活力的水平上来,在我们发现经济足以重新吸纳失业劳动力时停下来。因此,最终所达到的物价水平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福祉并应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