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稳定委员会

经济稳定委员会

1.创建一个经济稳定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总审计长;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所委派的代表(由各银行自己选举产生);四位其他(被任命的)成员,任期分别为3年、6年、9年和12年,而他们的所有继任者则都要任职12年。委员会要选出自己的主席。

2.根据上述委员会的授权和指示,财政部部长负责运作3%的美国政府短期债券。

3.该委员会根据各家全国性银行和州银行以及信托公司各自所拥有的存款额向它们分配上述债券,而委员会则获得相应的存款。这里的存款指的是定期[1]存款,并且和上述债券拥有同样的利率。这样,任何参与方都不会有任何开销。

4.上述定期存款只能在一年期满或委员会与相关银行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被提走。

5.债券是银行的财产,它们可以被转卖出去,也可以抵押给联邦储备银行。

6.委员会同意为支付上述存款,在任何时候都会以票面价格来回购上述债券。

债券作为银行的流动资产将会改善银行的头寸状况,从而使其可以增加贷款额和投资额,这样便为公众创造了新的购买力,并提高了物价水平。而对于单个一家银行来说,债券所产生的效应基本上等同于向这家银行的金库内注入了相当于其债券配额的黄金。而其中仅有3%被要求作为这些定期存款的准备金。

银行头寸状况的这种改善通过电报在一两天之内就可以实现,甚至在债券进行实物交付或印刷出来之前就可以实现。

7.当物价水平恢复到法定标准以后,委员会须通过重复上述操作或反向操作、增加或减少上述债券的数量以使物价水平保持稳定。

8.这样的稳定措施的执行须得到联邦储备系统的配合,如果可能的话还需要与外国政府和外国的中央银行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