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公开市场操作所进行的调控
法律对于各家储备银行也提出了准备金方面的要求。储备银行的准备金至少要等于其会员银行总的存款余额的35%——这35%包括黄金和任何“法定货币”。由于35%的准备金支持了差不多3倍于其数额的会员存款,而平均来讲每家会员银行又都会向其客户发放10倍于其在储备银行的存款数额的贷款,因此存款货币的最终数量可能会达到储备银行以黄金和法定货币形式存在的初始准备金数量的30倍。
储备银行还有另外一个货币职能:它可以从联邦储备委员会获得分配给它的一定份额的联邦储备银行券。在这项交易中,政府从理论上讲是银行券的发行者并对其提供担保。储备银行从政府那里获得银行券并使其进入流通;对于银行券的赎回,它一方面要向政府负责,另一方面要向钞票的持有者负责。作为从政府那里获得的银行券的担保,储备银行会在联邦储备代理人那里存上100%的抵押品,包括它曾经再贴现过的商业票据、黄金〔根据近来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规定〕以及政府债券。而这项工作必须在储备银行实际发行银行券的活动之前完成。当银行开始发行银行券时,它必须在自己的金库里或在联邦储备代理人那里存上相当于所发行钞票面值40%的黄金,而这意味着以这种方式来使用的黄金仅仅能够支持2.5倍于其本身数额的联邦储备银行券。
这样来看,黄金或其他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可以支持差不多30倍于其本身价值的存款货币,而黄金还可以支持2.5倍于其本身价值的联邦储备银行券。《联邦储备法》(the Federal Reserve Act)授权12家储备银行可以在紧急状况下降低它们的准备金率,另外还应该设立一个机构,它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从宽或从严执行为确保12家储备银行能够正确适当地履行信贷职能以及获取和发行联邦储备券的职能而设定的那些要求的全部或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