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更新的相关研究
(一)国外有关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国外传统乡村聚落保护起步较早,20世纪30年代,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就陆续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相关研究。纵观整个保护历程,保护对象已由最初的建筑单体逐步发展至整个建筑群体,由单个片区的环境转变为整体环境,其范围在不断扩展,采取的保护方式也从最初的静态保护转变为动态保护。其探索历程集中体现在对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和法律文件的分析,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对聚落保护理论与方法进行的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中,如表1-1所示。
表1-1 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事件

表格来源:作者自制
(二)国外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研究的历史进程
1.单体保护阶段(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
在20世纪30年代,欧洲一些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已略有涉及传统乡村聚落保护。1930年,由法国颁布的《风景名胜地保护法》是世界上最早将城镇、村落等列入保护对象的国家立法。[5]1933年,有关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提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并呼吁世界各国要重视对历史古迹的保存,这是第一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件,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已在国际上初步达成共识,其保护对象由原来的建筑单体和历史纪念物开始转向历史地段。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技师国际会议通过《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6],该纲领进一步扩大了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文件不但要求实施对历史遗产周围空间环境的保护,而且还要求重视对整个遗产区域的风貌保存。此后出台的《威尼斯宪章》更是对历史文物建筑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指出历史文物并不是仅仅指建筑本身,同时还涵盖了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城市和乡村环境。该宪章的制定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对历史传统地段保护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传统村镇的保护正在一些西方国家逐渐兴起。
2.整体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20世纪60年代后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逐步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其保护视角也逐步由最初的历史街区保护转变为历史城市整体性保护。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中对建筑单体以及建筑群所具有的价值进行了强调,并把建筑、考古遗址以及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等都列入公约名录,为具有价值的文化及自然遗产建立国际性有效制度。[7]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及被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采纳的《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均强调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括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还包括那些古镇和特色村,并进一步阐述了关于历史地区的“整体性保护”思想[8];同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正式提出了保护历史小城镇要保护文化传统,强调在历史遗迹保护中应该重视其有机整体。[9]1987年,基于各国历史环境保护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该宪章对历史遗迹的物质和非物质进行了明确界定,详细论述了历史文化区域保护策略与方法,并主张历史文化保护不但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与现代生活相适应,还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多种措施手段来保证其实施。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999年与2003年相继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促使国际上传统乡村聚落的保护理念不断发展完善,从而令其保护工作也进入了相对成熟的阶段。
综上所述,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传统乡村聚落保护已成为国际上的主流思潮,其保护范围由点到面,从对建筑单体、文物单体的保护扩展到对建筑群、聚落乃至所属环境的保护;从保护主体来看,从自上而下的政策性规定与指引,到自下而上的公众性、人文性保护方法的提出,逐步建立了一种“全民参与”式保护,实践性以及保护深度逐渐加强;从保护客体来看由对历史文化建筑、地段等物质实体的保护,逐渐转移到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综合保护。
(三)国外传统乡村聚落保护实践经验
新型农村建设,是世界各国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国外城市化进程起步比较早,特别是部分发达国家已比较好地实现了城乡统筹发展,整个过程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乡村建设经验,对于我国推动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1.日本
①自下而上的保护机制。20世纪60年代,日本产业经济急速发展,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导致大量传统乡村聚落及历史建筑快速消亡。由于民众日益认识到历史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因此与此相关的民间保护运动在全国得到广泛开展,并先后推动了由地方自治体制促成的一系列保护条例。日本最初在1966年颁布了由民间舆论力量促成的立法——《古都保护法》。随后于1975年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并设立“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制度”,其范围选定、保护条例等是以市町村为主体展开的,把“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中所有或者是一部分选定为“全国重要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从此,日本继1966年针对过去主要大都市颁布的《古都保护法》后,又具有了专门针对历史村镇、历史街区等国家立法的整体性保护制度。[10]1980年以后,由于对重要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日本居民在对文化资产的保护上也更加具有主动性,其保护对象越来越多样化。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日本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的形成过程体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保护机制,这种保护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在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中的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是日本传统乡村聚落保护取得巨大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
②保护与利用贴近居民生活。日本传统乡村聚落的保护源于各地居民自发组织的历史环境保护运动,民间团体是最直接的推动者。现今日本已将传统乡村聚落保护普遍纳入居民社区发展,通过保护与再生地方特色来改善当地民居的生活环境。例如,位于日本长野县的重要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妻笼宿,是日本依靠当地居民力量保护传统乡村聚落的标志性成果。早在1965年,在当地就由有识之士组织并建立了有关乡村保护研究的“妻笼宿资料保存会”;1969年全体村民又共同成立了“热爱妻笼协会”保护组织;并于1971年制定了《保护妻笼宿的住民宪章》,此宪章规定在全区采取保存优先的方针,对妻笼宿和旧中山道沿途的观光资源贯彻“不卖、不租、不拆”三原则,为履行此宪章,居民决定在“热爱妻笼协会”中设置管理委员,并且在此宪章指导下,对建筑物进行了修理,对停车场、服务性道路、电线杆等进行了整顿。[11]1973年当地又推出《妻笼宿整体保护地区保护条例》,新制定的整体保护条例充分尊重了住民宪章的态度,将自然环境也纳入整体保护内容,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妻笼宿。随后,旅游业者签订了“爱护妻笼协会公约”,要求土特产礼品商的店面一半以上不许外露,餐馆里不出售和妻笼宿无关的菜品,旅馆、客栈施行“妻笼定员制”,禁止超容量接待游客。这些都被作为一种行业规定强制推行,保证了旅游质量,防止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导致的聚落破坏,从而真正做到了旅游观光与古镇保护的双赢。
③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始于20世纪40年代。在其《文化财保护法》中,便将国粹级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财”列为保护对象,之后更广泛地将传统衣食住行、职业、信仰、节庆相关的民俗民艺、风俗习惯等“无形民俗文化财”正式纳入保护对象行列,并针对文化财保护所需要的材料制作、维修、修复等技术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技术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主要有两种趋势:一种是重视对民众信仰、思想意志与祈祷意识的延续,即使在心意不能完全继承的情况下,其传承也不能与地方社会相脱离,这种传承也就是“心意传承”;另外一种则是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面貌的保存,这种方式是音乐、喜剧等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追求的,需要有专业的人员通过规范化的形式来进行传承,也就是“模型传承”。这两种传承方式并非对立,而是各有侧重点,互为补充。
2.韩国
20世纪60年代,韩国在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工农、城乡发展严重失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韩国政府在1970年发动了“新村运动”,通过这次运动快速推进了现代化发展进程[12]。
①“渐进式”建设路径。20世纪韩国所推行的“新村运动”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均在政府主导下由浅至深、由易到难逐步推进。
②提高群众参与度,重视公众意见。尽管韩国开展的“新村运动”是由政府主导,但是在整个项目开展中摒弃了传统的“一刀切”的形式,把更多的主动权赋予农民,农民群众对整个项目的开展具有知情权,项目负责人不但要定期向上级汇报整个项目的进度和情况,同时还要把这些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步传达给群众,进而提高了整个项目的透明度。此外在项目实施中还积极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改进和修正,进而可以更大程度上满足群众的需求。韩国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还制定了不同村庄之间进行相互竞争的政策,也就是在每个村庄建设前期分别由国家发放300袋水泥对村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并把全国所有村庄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自立级、自助级以及基础级,然后根据村庄等级的不同来给予不同级别的资助。通过采用这种差异化的资助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当地村民对村庄建设的热情以及自发性。[13]村民还可以是政府支援物资分配情况的检查者,村民的检查记录可以作为对政府公务员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新村运动”中这些成绩还被作为对公务员升职加薪的重要考核依据,从而可以更好地促使村民监督与“新村运动”两者的紧密结合。
③设立高效组织管理机构与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中央相关制度和政策能够顺利实行,韩国政府自中央直至乡村成立了“中央协议会”,专门负责对各级政府中的相关问题统筹解决;在村级单位中还成立了“开发委员会”,一般由12—14名乡村有识之士或农民代表组成新村指导员团队,新村指导员任议长,主要负责筹划、协调及执行工作。同时韩国政府还特别重视管理制度的建构,通过在乡村设立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来明确管理职责,及时督促、检查“新村运动”的开展情况,以保障“新村运动”的顺利推进。
3.意大利
早在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就已对古罗马时期众多的历史遗迹进行了保护与修复,在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相关保护理念与方法对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传统城镇、村镇保护影响深远。
①“反发展”保护。意大利在经历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城镇化迅猛发展之后,除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旅游胜地外,许多传统村落都面临着衰败和废弃的问题。为了使遗存村镇免遭同样的命运,执政当局摈弃了原有由资本市场主导的“大发展”模式,而是选择了以保护与再生为中心的“反发展”模式:在保护中强调对已建成环境的改善利用优先于新的开发,建设不仅要考虑旅游观光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城市日常活动和市民生活环境的维护更要重视。这种“反发展”模式,为整个区域科学的、稳定而长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4]
②整体性保护。从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到现在,意大利传统村镇整体性保护在历史遗产和文化传统保护实践过程中得到了长足发展。首先,整体性保护的保护范围从纪念物单体扩大到村镇的整个区域;其次,整体性保护的规划理念从传统的以物质空间保护为核心,扩展到跨越精神层面、综合时间维度和协同产业共构;再次,整体性保护的保护方法从现状分析扩展到时间梳理、文脉解读、风格提取重组;最后,整体性保护的保护成果从建筑修缮改造拓展到区域空间功能调整,保护周期从阶段性抢救延续到全生命周期管控,保护形式从应对危机过渡为长效管理。[15]
③分类保护与利用。意大利历史村镇的保护有着很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并非常注重村镇中心的活力,坚持“利用即保护”的原则,对于已经判别为历史遗产的建筑,尽可能去发掘其存在的潜在价值,拒绝冻结式保护。意大利通过分析历史建筑的特征与再利用的可能性,从类型特点入手全面了解建筑构型、建筑外观等特点,系统整理传统聚落民居特点之后,划分出不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保护与利用,并依据技术性的法规明确规定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改造与使用要求。
(四)国内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更新研究的历史进程
我国对传统乡村聚落的保护相对欧洲较晚,综观整个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如下两个历史阶段。
1.传统乡村聚落建筑单体保护阶段(20世纪30—70年代)
传统乡土建筑是传统乡村聚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传统乡村聚落的基石。因此对传统乡村聚落研究历程的追溯,亦包含了对传统乡土建筑研究进程的梳理。我国对于传统乡土建筑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这个研究阶段主要采用实地测绘的方式,把不同区域的建筑通过拍摄绘制成册,然后对其整体与细部进行整理、分类与辨别。[16]此阶段主要有龙庆忠教授对河南、陕西等省的民居进行了调研,撰写了论文《穴居杂考》;刘致平教授在四川、云南等地进行了传统民居调查,撰写了论文《云南一颗印》等;刘敦桢教授在我国西南部进行了大量的传统民居调研,撰写了论文《西南古建筑调查概况》。[17]20世纪50—60年代,在原国家建筑工程部的统一部署下,传统乡土建筑的研究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开展,其间积累了大量珍贵的调研资料,主要包括建筑测绘图纸、类型、结构、特征、构造、材料、造型与装饰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主要有1957年刘敦桢教授的《中国住宅概况》和20世纪60年代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写的著作《浙江民居调查》等[18],它们是我国建筑历史文化中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在全国建筑界中引起了高度重视。
该阶段研究主要局限在建筑学范围内,对个体或小片历史区域传统乡村聚落民居进行测绘调研,整体性研究比较缺乏。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造型手法、技术及民居建筑的部分价值上,但因受历史、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对传统乡村聚落建筑的保护意识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2.传统乡村聚落整体保护形成阶段(20世纪80—90年代)
由于“文革”动荡影响,我国建筑研究工作曾一度停滞,对乡村的研究更为有限。直到“文革”结束后,有关传统乡村聚落的保护研究才开始复苏。这一阶段,建筑学界已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至传统乡村聚落整体层面,并日益注重聚落整体性保护研究。[19]1989年,吴良镛教授在《广义建筑学》中明确指出“单体民居仅是人类聚居的要素之一,而由房屋相互聚集所形成的聚落才是其营建的艺术前提”,并倡导“建筑学首先要从聚落研究入手,研究其发展历程、聚落结构以及形态发展规律”。这些思想都反映了建筑学界开始从聚落等更为宽泛的层面综合性地探索建筑的本真。该时期主要有一些大学组织的研究团队对特定区域的乡村进行整体研究。如1989年,陈志华、楼庆西及李秋香等教授一起投入中国乡土建筑研究,合著有《诸葛村:中国乡土建筑》《新叶村:中国乡土建筑》等。[20]其研究从建筑单体与聚落整体之间的关系展开,利用拓扑学、符号学原理对单体及聚落形态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特质,聚落对单体布局的控制与影响进行了归纳总结,从而为中国传统建筑复兴提供了翔实与可资借鉴的形式语言。1992年,彭一刚教授撰写完成《传统村镇聚落景观分析》,其研究不局限于归纳传统聚落民居建筑的营建手法与技术,而开始关注自然因素、宗法伦理、血缘关系以及习俗风情等复杂的社会因素对传统聚落形态的影响,并对乡土建筑文化的延续与再生进行了深入探讨。[21]同年,单德启教授的《论中国传统民居村寨集落的改造》探讨了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条件、生活方式变化带给传统村寨的影响,并分析了相关村寨民居的改造经验[22];之后单德启教授又撰写了学术论文《绍兴东浦水街的保护与更新》[23]《再现辉煌——柯桥古镇沧桑——绍兴柯桥水乡古镇旅游开发规划设计介绍》[24],进一步探讨了历史街区、古村镇整体层面上的保护规划思路。
该阶段传统乡村聚落的研究,虽已逐渐从聚落整体形态、结构等方面展开,但大多却还停留在较为宏观的定性分析层面,仍缺乏系统深入的多元背景与类型特征分析。尽管其中也对传统乡村聚落保护规划编制进行了探索,但由于保护规划方法多借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思路,尚未形成反映传统乡村聚落特性的规划编制体系,保护内容也多集中于现存物质文化要素,对非物质文化要素的保护研究相对不足;在研究方法与理论运用方面,也多集中在单一学科领域,面对传统乡村聚落丰富的内涵,研究手段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并且对国外先进经验与理论的借鉴还较为欠缺。
3.传统乡村聚落整体保护全面发展阶段(21世纪以来)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传统乡村聚落的认识有了全新的理解和研究,在政府和学术界引起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到了90年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国内诸多学科领域的学者、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团体都纷纷加入了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研究的队伍,从而不断完善聚落的保护制度体系。21世纪以来,我国有关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村镇;2008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数量从2003年第一批的22个逐渐扩大到2014年第六批的178个(表1-2),2019年共计528个。[25]近年来,国家与地方有关部门更广泛地将一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传统村落”正式纳入了保护名单,目前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保护规划工作及进一步补充调查研究(图1-1)。
表1-2 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公布日期与数量

表格来源:作者自制

图1-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公布日期与数量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综上所述,此阶段我国传统乡村聚落的整体保护研究无疑已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呈现出多元化、整体化、系统化、法制化等特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研究者对自然生态保护、建筑文脉与文化建设的重视,以及综合性学科理论的进步,建筑学研究与众多学科进行交叉与借鉴,逐渐拓展了乡村聚落研究的范围与方法,从而也推动了乡村文化价值的提升,以及对乡村整体环境、非物质文化与生活方式的保存与延续。
(五)国内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更新研究的多维视域
截至2015年,以“传统乡村聚落”“传统村落”“集镇”“古村”“历史文化名村”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进行篇名精确索引,可发现20世纪90年代相关学术论文发表甚少,相关研究成果比较零星。进入21世纪,相关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开始骤增,并总体呈现增长趋势,研究内容逐渐丰富,其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与科研单位(图1-2)。按中国知网学科分类,相关研究内容涉及“旅游”学科最多,其余依次为“建筑科学与工程”“地理”“考古”。回顾近年来国内有关传统乡村聚落保护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传统乡村聚落空间研究以及聚落保护与更新策略研究。

图1-2 传统乡村聚落研究趋势(以中国知网为例)
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1.传统乡村聚落空间研究
(1)聚落空间形态研究
聚落空间形态研究涉及多个层次内容。邢谷锐等人认为,在不同地域空间尺度,传统乡村聚落空间形态具有不同的体现,整体上可以概括为聚落空间结构、聚落单元以及建筑空间这三个层次。[26]在宏观研究层面上,陈晓键对陕西关中地区传统乡村聚落的空间结构及形态进行了研究,揭示了该区域聚落不同类型差别所在的原因,并对其分布形成的历程进行了深入挖掘 。[27]段进在太湖流域古镇研究中,运用结构主义三种数学原型对古镇空间结构进行解析,揭示其深层次的空间组织规律,并总结出“群”“序”“拓扑”三种空间结构原型;在空间形态方面,探寻人的行为与古镇及建筑环境之间的关联,揭示了古镇空间形态所具有的相似性、复合性、标识性三种特性。[28]郦大方以四川阿坝县、丹巴县和云南勐混镇曼岗寨三个地区住居为例,分析了西南山地少数民族区域内的住居空间结构,并总结分析了其原型、基型和变体,内部空间和外部造型的关系以及空间结构的影响因素。[29]杜佳以贵州喀斯特山区的传统乡村聚落为研究对象,分别对其分布、选址、边界形态、聚落结构特征、民居建筑等进行了总结与归纳。[30]张大玉以北京地区古村落为例,对其村落分布规律、空间形态与类型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31]郭晓东等人以甘肃省秦安县为地理单元,对黄土丘陵区的乡村聚落分布规律及其形成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新时期背景下促进乡村聚落空间结构优化与发展的相关思路。[32]基于中观层面,彭一刚提出了传统乡村聚落形态构成深受自然与社会因素影响,并分别从自然地理环境与美学角度对其进行了探讨 。[21]车震宇将研究视角聚焦在旅游开发对传统乡村聚落空间形态与结构的影响,并把旅游聚落的形态划分为渐变型、稳定型、突变型、恢复型和消亡型几类。[33]基于微观层面,段进等人对西递古村的空间构成进行了全面分析。[34]业祖润对传统乡村聚落不同类型的空间结构进行了探究,并将我国传统乡村聚落在空间形态上划分为六个类型,分别为组团型、集中型、带状型、放射型、灵活型及象征型。[35]还有一些学者从多个维度对聚落空间形态进行了分析。如李瑛等人分别从宏观整体、村庄个体、住户单元三个维度对陕南传统乡村聚落的空间特征及其演变规律进行了深入分析。[36]杨定海在对海南岛传统乡村聚落研究中,分别从宏观岛屿层次上纵向分析了传统聚落的分布和演变历程,从时间维度探求了聚落空间形态嬗变机理及其特征,并对海南岛传统乡村聚落的空间结构以及形态进行了全面的总结。[37]
(2)聚落空间历史演变研究
聚落具有类生命特征,任何一个聚落都有其特有的生长与发育过程。同时,聚落形态结构因宗族组织以及土地资源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国内有关传统乡村聚落演变的研究多侧重运用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文化地理学方法。陈志华在对楠溪江中游古村落进行的研究过程中,动态地分析了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所引起的村落与建筑的变化,并对该地区的建筑类型、构造、形制、风格与其他地区进行了详细的比较。[20]陈林等人在对徽州古村落研究过程中,分别从形成期、发展期、鼎盛期以及衰落期对其村落历史演进过程进行了深入研究。[38]李立以江南地区传统乡村聚落为例,对其聚落空间形态及历史演进过程进行了探讨,并力求对该区域聚落所具有的历史脉络进行再现。[39]邢谷锐等人基于城市化进程背景,将传统乡村聚落空间演变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消极型三种类型 。[26]范少言详尽地阐述了传统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的演变的成因,归纳总结了乡村聚落空间结构演化的三种动态模式,并提出农业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需求的提升是促使整个聚落空间结构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40]
(3)聚落价值体系研究
传统乡村聚落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与其独特的价值分不开。对于传统乡村聚落价值体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其价值评价。汪清蓉、李凡在研究中,针对当前历史文化名村综合价值评价存在的层次繁多、模糊不清现象,将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判法相结合,从而构建了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对其综合价值进行了评定分析。[41]刘沛林认为,历史村寨是对民间乡土文化进行承载以及保存的空间载体,蕴含着丰富的民间乡土文化与哲学思想,对于地域经济、文化遗迹科学研究具有很大的价值。[42]朱晓翔强调,古村落通常都具有经济、文化、艺术与旅游等多种社会功能,因此对这些村落的开发与建设也是我国旅游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3]曹国新提出,古村落形成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遗存至今,可以全息、完整地体现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具有垄断性以及可创新性的生态旅游资源。[44]鲁可荣、胡凤娇在对传统村落综合性价值的剖析中提到,传统村落有着“天人合一”的生态价值、“惠及苍生”的农业生产价值、文化传承价值以及村落共同体的生活价值等。[45]徐洪涛、孙永萍在对南宁传统村落研究中,探寻了该区域村落在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哲学思想,村落空间布局中的独特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还对传统村落的价值进行了评价,基于价值评价基础提出建立乡村博物馆和旅游综合试点基地,开办符合当地民俗文化的“农家乐”等特色旅游发展模式。[46]
2.聚落保护与更新策略研究
(1)基于建筑学科提出保护与发展策略
早期传统乡村聚落研究主要集中在聚落空间分布、空间形态、历史演变等方面。现阶段学术界正日益注重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郭谦、林冬娜以皖南宏村保护开发所产生的问题为引,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不仅提出要重视公众参与、其他主体和学科的参与,还提出了以生态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和文化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发展理念。[47]李艳英在福建南靖县石桥古村落的研究中,提出在村落保护基础上通过居民参与以及旅游开发,形成一种整体的、延续的,能统一社会、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发展模式。[48]罗德启在回顾与总结贵州青岩古镇保护规划实施的五年历程中,提出“合理利用就是保护”的观点,首先肯定了合理利用对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应防止过度旅游与商业开发,不能离开本地居民的积极参与,还探讨了为未来基础设施的发展留有余地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49]戴彦等人在巴蜀古镇研究中,根据该区域资源现状,基于区域研究视域探讨了历史村镇的分布与其他文化遗产的关联,通过借用线性代数中的“拟合”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的自然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50]阳建强以常熟古村李市保护为例,指出古村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规划编制这些表面工作上,应从更为广泛的社会经济角度,融入城镇化的总体政策框架,对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进行科学定位。同时,在对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村落空间结构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住环境品质以及地方活力。[51]樊海强在建宁县上坪村的研究中,从形象、表象和抽象三个方面剖析了村落的传统特色,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了“保护(conservation)+经营(management)+监管(supervision)”的三位一体模式。[52]罗瑜斌借鉴国外历史村镇保护策略,融合多学科理论从宏观制度、微观技术与实施策略三个层次提出了促进珠三角历史文化村镇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策略。[7]刘春腊、刘沛林针对北京山区古村落特征及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从完善规划编制、建立古村落资源数据库等方面对其进行保护与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建设。[53]余侃华在对西安大都市周边地区乡村聚落的研究中,从发展模式、空间规划和实施保障体系三个层面对其发展途径进行了重构。[54]陈栋、阎欣、丁成呈以盐城草堰村作为典型个案,以区域历史文化为基本点出发进行研究,基于有机互动视角,构建了综合价值、典型特征以及保护要素载体相互关联的保护体系,并进一步探析了历史村落与周边新村能够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道路模式。[55]李瑾在对济南郊县进行传统乡村聚落文化研究的过程中,针对该聚落特质,提出了优先保护泉水资源、分级保护聚落建筑及景观元素、资源可持续利用前提下的发展措施。[56]陈明坤通过对成都市林盘聚落的实地调研以及系统分析,从林盘聚落的保护层次、聚落体系的演变、对村落的发展形态进行整合等方面,积极谋划更加系统完善的可持续发展战略。[57]潘鲁生、李文华基于对八省一区的村落田野调查,提出要建设多领域的综合发展机制,促进村落发展品质化、系统化、精细化体制建设,推进传统手工艺术的创新和传承发展,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普及工作,对保护村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补充,依靠村落大数据库的发展,进而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与保护。[58]
(2)融合多学科提出保护方法与途径
传统乡村聚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与当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对建筑文脉传承、文化建设与生态保护的重视,以及文化人类学、景观生态学与文化地理学等综合性学科理论的进步,对于传统乡村聚落的研究开始与众多学科进行交叉,以寻求新的突破口。李晓峰指出跨学科交叉研究正在成为乡土建筑的主要研究手段,并详细阐述了整合人文地理学、社会学、生态学与传播学等学科知识构建乡土建筑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理论框架。[59]李春涛、汪兴毅在安徽省绩溪县仁里古村景观整治规划的研究中,借用生物学“嫁接”理念对古村落景观整治与恢复、重塑古村落景观整体风貌展开了应用研究。[60]张鹰、申绍杰、陈小辉在针对福建省历史文化名村浦源的研究中,将医学“愈合”概念引入历史村镇的修复与更新机制中,并提出了浦源古村人居环境的“愈合”原则与“愈合”的技术方法。[61]刘沛林基于地理学专业背景,引入生物学“基因”概念,借鉴聚落类型学分析方法,建构了不同区域传统聚落景观“基因识别”和“基因图谱”,为传统文化聚落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方法。[62]何依、邓巍在山西省苏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的研究中,基于城市规划学、建筑学专业领域背景,借鉴了社会学理论与方法,从“家族”视角,探究了传统村落保护与整合新途径。[63]张杰、庞骏在针对福建省晋江福全古村落的研究中,通过整合建筑学、历史学、文献学等学科知识与方法,构筑系统协同的研究方法,以此解读福全古村落的演变历程与发展轨迹,为进一步进行规划编制提供了切实依据。[64]张家瞳、沈晨采用建筑符号学以及语义符号学二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类比、实效、法则及象形设计四个层面,对历史村镇“文化景观”概念进行了解析,并且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历史村镇文化景观的保护和设计。[65]杨力引入基因技术,通过对基因及基因表达特点的对比,研究基因与性状的相互关联,基于建筑视角将基因技术运用于传统村落的延续与新生。[66]林志森充分利用社会学、考古学、地理学、人类学及建筑学等学科知识,对典型聚落遗存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历史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其目的是以聚落形态与社区结构的关联性为起点,进一步对中国传统聚落空间形态上的变迁互动进行研究探索。[67]何依、孙亮在对宁波市走马塘历史文化名村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针对传统村落在保护过程中单体化以及表面化的问题,以宗族结构组织为切入点,对聚落空间与家族脉络的耦合关系进行了梳理,进而揭示了村落在空间构成以及演进过程中的逻辑,并提出了相应的整体性保护方法。[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