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样性原则
2025年11月01日
三、多样性原则
传统乡村聚落本身就是一个“多元一体、一体多面”的有机体。其构成内容多功能、多人群,构建组合方法多维度、多层次。对于它的保护涉及内容很广,现状复杂,完全保护与完全改造均不符合聚落的保护现状和发展需求,也很难用统一的保护方式来进行保护更新。因此,在资江流域传统乡村聚落具体保护实施过程中,要扎根于本土资源,着力在保持聚落独特性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叠加。其织补更新在宏观层面既要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又要保持自身的独特性,并按照不同的功能需求布置不同密度的路网与建筑,保留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延续历史文脉。在微观元素层面,聚落保护要深刻挖掘物质环境内涵,针对不同文化元素的价值采取弹性的保护方法,并要考虑未来发展可能性需求,不能禁锢在过度保护的牢笼之中,而应体现出动态多样性。其中,对于聚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应当予以原物保护,不可随意改建、拆迁;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应予以原貌保护,聚落其他建(构)筑物尽量保持风貌统一,对历史文化记忆有品质地传承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