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范:社会规范的解体和社会成员行为的无序
“失范”这一概念在17世纪后被恢复使用,但人们的态度莫衷一是。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马里·居友曾在他的早期作品中提及,他不认为“失范”是一种邪恶的东西,反而将其视为伦理学进步的体现,是自治的一种补充,“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的解放”[3]。法国社会科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则对“失范”持否定态度,并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是因为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失范状态”;“失范状态,它造成了经济世界中极端悲惨的景象,各种各样的冲突和混乱频繁产生出来”[4]。
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失范型自杀等类型,失范型自杀是在“社会被严重的危机或幸运的骤变打乱”的情况下发生的,规范的约束作用便暂时地消失了,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5]。在马里·居友的眼中,失范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征;在涂尔干看来,失范则是社会道德秩序的崩溃状态,是反社会的一种病态征兆。
在20世纪美国的失范理论中,默顿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将失范行为置入社会文化形成的意识领域价值规范,分析它的产生机制。默顿将失范视作文化结构的瓦解,尤其是当文化规范及目标与社会结构赋予此群体成员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严重脱节时[6]。他认为,失范建立在个人功利主义目标追求和社会结构规范间的冲突之上。
涂尔干和默顿的观点都体现出自身所处时代背景的影响。涂尔干描述的是前现代社会机械团结向现代社会有机团结的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失范型人格,社会在剧烈变动下原有规范秩序被破坏以致无法约束人们的欲望和需求。默顿则身处上升期的美国社会,敏锐地捕捉到社会个体成员对金钱的追求手段与社会既有结构间的碰撞。比较而言,涂尔干强调的是社会失序下的个人,默顿则关注个人与社会规范的冲突。
从概念的差异化表达可以看出,“失范”在概念层面具有多义性,不同研究者均有不同侧重,它在不同的议题领域也有不同的表现。但不同的理论均将社会原有规范视为判断是否失范的基本标准,认为失范即个人不符合原有规范的行为表现,是对社会控制的冲击,也是社会规范无序化、社会成员行为混乱的表现。
综合来看,失范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规范的变化和社会成员行为的混乱,其内涵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概括。从宏观层面来说,失范涉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社会秩序,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既有规范的解体与无序化;从微观层面来说,失范是社会成员的态度或行为偏离,是在自我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既有秩序的违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失范往往是并行且互相作用的:社会秩序的失范会引起社会成员对规范的无知和无措,个体成员态度行为的失范则是既有社会规范滞后的标志,同时预示着新规范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