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失范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保证实施,依据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社会公众行为规范的底线。但微博“前台”“后台”的分离使少数网络名人无视社会责任,滥用自身影响力,在网上多次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以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信息的行为,“@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网络大V账号被有关网站依法关闭[32]。2013年,知名微博博主“@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周禄宝”“@傅学胜”等因传播谣言、寻衅滋事被拘捕[33]。以上新浪大V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违背法律规范,侵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失范行为即为法律失范。
(一)侵犯公众权益,危害公共安全
在微博空间中,数字化的信息成为人们交际的主要手段,因其具有简单、易复制的特点,导致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目前针对虚拟世界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网络空间的治理难度不小。一些以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打着“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旗号,与不法网站和少数媒体内部人员相互勾结,频繁地组织实施大规模的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等网络行为,涉嫌从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34]。侵犯公众权益的失范行为突出表现为对公民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等的侵害。
在隐私权方面,集中表现为网络“人肉搜索”对事件当事人或相关人造成侵害。微博是以新浪大V为中心聚合的社交网络,分属不同社群的网民会追随符合自己标准的大V,在选择性接触、理解、记忆的心理动因下形成信息回环,自身原有的意见因此得到强化。在新浪大V的情绪化煽动下,非理性的网民自视为“正义使者”,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并动辄发起“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发掘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35]。通过网络中的每个节点进行信息聚合,依托社交关系网络进行信息扩散,并将当事人定位至众人讨伐的对象,实质上侵害了事件相关人的隐私权。在“江歌案”中,江歌母亲通过微博文章曝光刘鑫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人肉搜索”。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所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微博用户发布的内容理应在著作权保护之列。微博内容主要有文、图片、视频等形式,属于博主的创作内容,是微博用户的精神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因为微博内容的复制成本低廉,且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不强,往往不经核实便直接转发其他微博用户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还有不标注原创人或不加“转发”标识等侵权现象。例如,集新浪大V与电商达人身份为一体的“@张大奕”,在微博个人用户页面推送淘宝热卖的“三无”口红,被曝盗用其他博主的试色图。
名誉权在微博侵权行为中则表现为微博用户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突出体现在对他人的辱骂、诽谤等话语表达方面。在“方韩之争”中,韩寒粉丝对方舟子进行辱骂,而方舟子也以“韩二”之称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
(二)干扰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审判预设,指的是媒体在司法判决之前就通过媒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定性、定罪、量刑等判决,并展开引导性报道,从而形成巨大的媒体压力和舆论压力影响案件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微博作为碎片化信息的聚集地,所呈现的新闻真实是碎片化信息拼凑出的结果,往往是偏离事实真相、带有情感偏见的拟态环境。新浪大V集中体现了社交媒体兼具社交性和媒体性的特质,成为引导舆论的重要因子,如果站在“正义者”的立场上对“嫌疑人”进行预先宣判,很容易煽动起受众的情绪,甚至会引发针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由此造成的强大舆论压力甚至会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在有关“李天一案”的386篇研究样本中,普通微博用户往往无明显的主观倾向,主观倾向明显的发言均集中在66篇大V认证的微博评论中;与此相对的是,在86篇原创微博中,仅有18篇微博发布者声称自己有一手资料[36]。在“江歌案”中,微博用户“@冷眼萌叔”“@特别调查员”“@独狼独语”对于事件的深度参与和披露均引起了不同程度的舆论发酵并造成“媒介审判”现象。
上述三类表达失范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从共性角度看,三者均是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警惕的失范问题。从特性角度区分,三者的强制力度有所不同: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均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有明确的文本形式进行规定,这也是公众道德的底线;道德规范则是非强制性的,依靠社会舆论(多数人心中的集体共识和伦理信念)进行规制。因此,法律失范与纪律失范比较容易辨识,且有强制力量加以纠正。而道德失范的范畴则比较宽泛,它不仅包含法律失范和纪律失范,还包括法律失范和纪律失范之外的其他失范问题。
【注释】
[1]喻国明、张超、李珊、包路冶、张诗诺:《“个人被激活”的时代:互联网逻辑下传播生态的重构——关于“互联网是一种高维媒介”观点的延伸探讨》,《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第1—4页。
[2][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第3版),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3]转引自朱力:《失范范畴的理论演化》,《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31—144页。
[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8页。
[5][法]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1—212页。
[6][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
[7]何兵:《他们走在微博上》,《南方周末》2011年12月8日,E30版。
[8]《〈咬文嚼字〉公布2013年度十大流行语》,2013年12月19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3/12-19/5637947.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9]朱燕丹、靖鸣:《微博“大V”影响力研究及其思考》,《青年记者》2016年第10期,第57—62页。
[10]郑宏民:《泛化的传者:新媒体时代的伦理困境》,《青年记者》2018年第15期,第34—35页。
[11]陶鹏:《网络社群意见表达失范现象的探析与应对——基于微博特定语境的思考》,《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05—108页。
[12]《郝蕾微博破口大骂河南人(组图)》,2010年10月28日,网易新闻,https://news.163.com/10/1028/09/6K2T0FKQ00014AEE.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13]魏永征:《“李案”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第60—63页。
[14]潘效兰:《纪律、法律和道德伦理规范的比较分析》,《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46—50页。
[15]高兆明:《简论“道德失范”范畴》,《道德与文明》1999年第6期,第8—10页。
[1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523页。
[17]《抹黑国足的下场:微博“大V”被禁言30天!》,2018年8月21日,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49133339_624186,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18]转引自马升翼:《网络时代人的异化新表征——读施尔玛赫〈网络至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第100—103页。
[19]《微博2019年2月社区管理工作公告》,2019年3月18日,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51225385614104,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0]《宁夏网信办依法关闭11个微信公众号》,2016年4月19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6-04/19/c_1118666984.htm,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1]刘婧:《网信办约谈新浪微博 热搜榜等板块下线一周整改》,2018年1月28日,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0128/c40606-29790836.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2]思致思远思琪:《微博“大V”账号被封杀,个人隐私到底有多重要?》,新浪网,2018年2月24日,http://k.sina.com.cn/article_6427436081_17f1ae431001003jf3.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3]《32个微博账号因传播“侮辱红领巾”相关视频,被禁言3个月》,2019年4月21日,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27594,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8月12日。
[24][美]霍华德·S.贝克尔:《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张默雪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25]《史玉柱再发微博辟谣:近期一直有人去证监会抹黑我》,2019年4月24日,新浪网,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9-04-24/doc-ihvhiqax48688 33.shtml?cref=cj,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6]《文章爆粗回应夜店传闻:拿不出证据老子弄死你们》,2015年7月3日,网易娱乐,https://ent.163.com/15/0703/23/ATKSI17600031H2L.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7]《教授爆粗口或成相声演员?孔庆东事后疯狂拉黑》,2011年11月10日,中国新闻网,http://roll.sohu.com/20111110/n325227126.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8]张晨:《纪律规范弱化的原因、表现及治理对策探析》,《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3期,第85—88页。
[29]《国家网信办依法查处360多个传播涉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谣言网络账号》,2015年8月14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5-08/14/c_1116261244.htm,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30]同上。
[31]《北京西城区委:任志强严重违纪 错误言论产生恶劣影响 将严肃处理》,2016年2月29日,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6_02_29_352482.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32]《国家网信办关闭“演员孙海英”等大V微博账号》,2016年2月26日,腾讯网,https://ent.qq.com/a/20160226/053264.htm,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33]李雪莹:《那些“倒掉”的网络大V今何在?》,2014年4月8日,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4/04/08/312177.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34]《公安机关重拳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 关闭“大V”账号1 100余个》,2018年12月8日,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8-12/08/c_1123825003.htm,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35]陈力丹:《理性认识“人肉搜索”问题》,《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10期,第23—25页。
[36]张一迪:《微博介入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