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保障: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公正监督

第四节 外在保障: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公正监督

新浪大V的操守既要求个人强化自我改造、提升自身修养,又需要借助强大的外在约束力量。微博运营商在承担管理责任方面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吸收了“避风港原则”,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这条规定的执行前提是微博服务商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微博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35]。因此,完全依靠微博运营方约束新浪大V的表达行为并不现实。

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新浪大V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管理十分必要。由于缺少对新浪大V道德失范问题的独立监督,利益方运行流程式监管往往仅限于走形式甚至严重缺位。同时,现有的惩处机制也存在不全、不细、不实、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新浪大V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很难对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36]。因此,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浪大V的失范行为进行定人定项监督。具体来说,需要委托社会专业评价机构、道德风险评估专家,针对新浪大V的失范行为进行监督、调查、研究,细化监督的道德失范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浪大V的失德评议结果,发动社会力量督促新浪大V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发挥好表率、模范带动作用,引领建立微博空间的良好道德风尚。

此外,还要鼓励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管理,多方协力遏制微博话语失范现象。根据扁平化管理理论,微博话语秩序的建构也要“分权”,赋予更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谣言粉碎机”是微博上最著名的科学传播者之一,它发挥的正是全民协作的力量。其主体是科学传播网站果壳网下的一个主题网站,拥有一个平民化的传播团队,致力于化解谣言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它已经成功粉碎了一系列流传甚广的谣言,影响力不断增加。“@谣言粉碎机”的传播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应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担当起维护微博话语秩序的必要责任[37]。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仅依靠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与自律建立起来的民间辟谣组织大多缺乏权威性和认可度,这将大大限制民间辟谣的效果[38]。若这些辟谣账号能聘请专业的核实和发布人员,持续关注新闻热点并对其中的不实消息进行辨识、厘清,在微博谣言泛滥之时大力发挥微博辟谣账号的作用,其专业辟谣功能才能更好地得以凸显与发挥[39]

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辅助管理机构,主要功能体现在铺好“预警器”、调好“减压阀”、建好“突击队”等方面。具体来说,包括发动广大群众对新浪大V的失范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及时发挥“预警器”功能,招募道德评议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新浪大V的媒介素养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拓宽网民监督渠道,并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发挥“减压阀”功能;组织党政机构对新浪大V的失范行为进行监督,健全完善道德等级评定数据库,根据失范行为和影响实施动态管理,作为新浪大V失范行为的重要电子档案,实现“突击队”功能。

【注释】

[1]《习近平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文发表》,2016年4月25日,央视网,http://news.cctv.com/2016/04/25/ARTIa8u THXq X8JF25uz6S7Yh160425.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增订评注本),何道宽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3]符彦姝:《媒介审判:对媒介行为规范的再讨论》,《青年记者》2019年第2期,第80—81页。

[4]转引自[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5][美]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4页。

[6]转引自[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姜丽楼、王文英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7]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8][美]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5页。

[9]杨祺:《微博意见领袖的行为失范及对策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53页。

[10]杨祺:《微博意见领袖的行为失范及对策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54页。

[11]转引自[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漆燕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3期,第52—67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三十号)》,2015年8月30日,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5-08/30/content_2922323.htm,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13]张淳艺:《“侮辱英烈”单独入刑彰显法律正义》,2020年7月2日,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0/07/id/5329670.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14]陈联俊:《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与治理路径——基于社会管理的视角》,《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34—139页。

[15]甘莅豪:《2015年微博大V的类型分析及其治理策略》,《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8期,第72—76页。

[16]邓涛:《敢问谁是新媒体的“把关人”》,《传媒》2013年第4期,第30—31页。

[17]甘莅豪:《2015年微博大V的类型分析及其治理策略》,《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8期,第72—76页。

[18]甘莅豪:《2015年微博大V的类型分析及其治理策略》,《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8期,第72—76页。

[19]邓涛:《敢问谁是新媒体的“把关人”》,《传媒》2013年第4期,第30—31页。

[20]刘毅、李桂凤:《新媒体时代网络突发事件的传播及舆情引导》,《社会科学论坛》2014年第12期,第245—249页。

[21]周定财、李晗芬:《媒体融合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危机及其防范》,《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第79—84页。

[22]何海翔:《后危机时代:媒介话语表达风险及其治理》,《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6期,第25—28页。

[23]田旭明、陈延斌:《人民日报热点辨析:在引导网络舆论中提升政府公信力》,2015年12月16日,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5/1216/c1003-27935898.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1年7月1日。

[24]汪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25]何海翔:《后危机时代:媒介话语表达风险及其治理》,《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6期,第25—28页。

[26]邓涛:《敢问谁是新媒体的“把关人”》,《传媒》2013年第4期,第30—31页。

[27]何海翔:《后危机时代:媒介话语表达风险及其治理》,《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6期,第25—28页。

[28]同上。

[29]刘鸣筝、陈雪薇:《基于使用、评价和分析能力的我国公众媒介素养现状》,《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年第7期,第153—157页。

[30]张冠文:《微博话语秩序的建构》,《当代传播》2012年第6期,第68—70页。

[31]符彦姝:《媒介审判:对媒介行为规范的再讨论》,《青年记者》2019年第2期,第80—81页。

[32]张冠文:《微博话语秩序的建构》,《当代传播》2012年第6期,第68—70页。

[33]王君超、郑恩:《“微传播”与表达权——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80—85页。

[34]何海翔:《后危机时代:媒介话语表达风险及其治理》,《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6期,第25—28页。

[35]靖鸣、祁丽婷:《我国微博侵权现象、特性及其对策》,《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120—123页。

[36]魏岳:《廉洁政治生态构建中德治的内涵解读及推进策略》,《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13—18页。

[37]张冠文:《微博话语秩序的建构》,《当代传播》2012年第6期,第68—70页。

[38]汪青云、刘晨:《“自媒体”时代微博谣言传播及应对机制》,《东南传播》2012年第10期,第35—36页。

[39]张明、杨瑾:《如何发挥大V在微博谣言防控中的作用》,《新闻与写作》2015年第6期,第101—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