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尚待健全完善
不能否认,微博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言论表达的阵地,成为自媒体的主要营地,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也应该看到,由于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部分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滥用互联网传播服务,为博眼球、争流量无所不用其极,低俗色情、民族歧视、谣言诈骗、传销赌博、售卖隐私等行为长时间、大范围地存在,污染了互联网空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不到有效传播。
2011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政策,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行选择。2013年,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制定并实施《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和《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实行用户信用、等级制度,并公开招募五千多名社区委员对微博内容进行监督。2018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微博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予以明确,建立监管部门、平台、用户和全体网民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措施。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将对建立健康有序的传播秩序和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发挥长期积极的影响。
上述管理措施主要是防堵有害信息在中国互联网上的传播,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风险全球化、充满“黑天鹅”的今天,复杂网络中的风险性仍无法被准确预测。《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微博客领域法律文件缺失的空白,但也应该看到,条文中多处关于处罚的内容表达不够清晰、具体,可能会造成网络管理者与政府官员权力过大,出现任意解释条文等滥用权力的现象,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比如,《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就相当模糊,可能会导致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甚至“勾兑”的现象。再如,对于谣言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谣言认定的主体、处罚的具体条款。谣言认定主体、认定条件不明确,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及官员任意扩大范围,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与正当的举报、合理的监督都当成谣言来处理。不良的处理结果会造成言论空间的极大收缩,打击公众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对政府机构的信任。
制度的失位和滞后会导致管理无序,规则模糊是新浪大V表达失范的重要原因。目前,法律对谣言、流言、部分失实的信息、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等的解释模糊,用户并不清楚微博表达的边界。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既未能有效地保护表达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无力制止表达失范行为,互联网意见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突出。我国尚未制定针对新媒体传播的专有法律,现有的网络安全立法层级较低,多数是行业主管部门冠名为“办法”和“条例”的行政规定与部门规章,并非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正式法。对新浪大V的监督制约缺乏刚性机制是导致大V道德失范的客观因素。受到利益驱使的新浪大V打法律的“擦边球”,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直接逾越法律底线,给舆论事件的主体造成伤害,破坏了微博平台和谐有序的运营空间,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