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大学教授的免税特权

布朗大学教授的免税特权

Tax-Exempt Privileges for Professors of Brown University

众所周知,许多主宰教师教育课程的人认为,教育史是非常不实用、研究古物、相当无趣、不得不在忍耐中坚持的科目,现在要么与更有用的基础学科融合,要么完全被挤出,要么由普通历史学学者来教授。没有人尝试去对这些断言进行评价。我更愿意证明,这些关于不实用的指控是极端的夸大其词。下面这个案例研究将证明,历史研究方法最近如何运用于财政这个非常实用的问题的。

因宗教宽容精神而闻名的布朗大学殖民地特许状中,有一个关于教授免于国家征收的各种税赋的条款如下:

……为了更好地鼓励这个学院的发展,我们务必承认、制定法律实施并宣布,应该充分地赋予它美国学院和欧洲大学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尊严和豁免权。特此承认、制定法律实施并宣布:学院的财产,目前位于或身在殖民地的校长和教授的财产、人身和家庭,以及居住在学院中的教师和学生,将免于所有税赋、担任陪审员和卑微的服务工作。而且,上述人员也将免于冲锋陷阵、强征劳力和服兵役,除非国家遭到外敌入侵。[13]

校长和教授被免于“所有税赋”,很快就引起“整个州对这个问题不愉快的讨论,无疑也使很多人不再同情大学”。[14]在1772年6月的一次例会上,“所有税赋”的表述被认为仅仅是“殖民地征收的税赋”之意。[15]相应地,公民要求评估镇长和教授的财产并征收镇年度税,这一程序在随后两年不断反复。[16]当镇里的估税员接受了特许状的免税条款并拒绝征收校长詹姆斯·曼宁(James Manning)和教授大卫·豪厄尔(David Howell)的税赋时,《普罗维登斯报》(Providence Gazette)在1774年2月5日和12日、4月16日和30日、5月28日刊载了关于该问题的争论。[17]

事情闹到这种地步,以至于曼宁校长承认他的学校受到了“巨大灾难的威胁……这事起因于一个有关税赋的争论;只有上帝才知道争论何时结束”。[18]下面这个文件可以表明,镇上人的决定是让布朗大学员工交税。

为了让普罗维登斯镇人民满意,我们这些已经在下面签名的人现在宣布并将我们真实的想法公之于众,在这镇上的大学的财产(校舍建筑、校长的房子和花园以及大学用来作为草坪的土地除外),连同校长和教授的人身及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缴纳同样比率的税收,这样才公平。因此,我们向集合在镇会议上的享有公民权的人承诺,我们将竭尽赋予我们的公共的和私人的权利,促使镇上向上述人员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在未来能够如期缴纳。我们在1774年4月19日,特签署此文件,以资证明。[19]

尽管有人提出召开一个特别镇会议由估税员拒绝这一行动,最后还是更冷静的头脑占了上风,结果是在随后很长时间都没有试图向大学征税。独立战争的爆发以及“校长曼宁给各阶层的人施加巨大的个人影响,对这个结果来说或许有着不小的影响”。[20]

当许多公民看到所有人的财产为了战争而被征收重税的时候,为什么大学教授可以享受经济特权呢?因此,在南北战争期间,市镇居民和大学师生之间由税收引起的恶感再度抬头。

1862年3月4日,纽波特市议会通过的决议将事态发展带到了顶点,该决议要求市议员“努力修改或废除布朗大学特许状中关于校长和教授财产免于收税的条款”。该议会声称,在他们看来这种免税很不合理,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为了支持政府和维护团结,所有财产都必须和可能被征收重税。[21]同日,该决议提交给了司法委员会;8月26日,由南金斯顿的参议员小伊丽莎·雷诺兹·波特(Elisha Reynolds Potter,Jr.)将该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给了参议院。

在立法机构中,没有人比参议员波特更胜任调查教育税收问题了。他毕业于哈佛大学,是金斯顿学院的古典语言教师、律师、州的总资政、联邦大会代表、国会中的辉格党员、罗得岛州最高法院的副大法官。他精通拉丁文、法文和意大利文文献,同时还是一部资料翔实的纳拉干塞特族历史著作的作者。波特关于罗得岛教育史的演讲最初是在1851年2月的罗得岛历史协会会议上作的,在1875年仍被认为有必要重印。[22]他最早出版的一本著作是给罗得岛议会中的宗教团体委员会作的报告,谈到了教会财产的税收问题。在波特的专业教育经历中,包括追随亨利·巴纳德思想的州公立学校专员(1849—1854年)[23]、为立法机构准备教育年度报告[24]、《罗得岛杂志》的编辑[25]、创办了州立师范学校[26]、合作创办了罗得岛教学协会。波特还曾作为亨利·巴纳德在州教育厅的助手和伙伴,创办了不朽的《美国教育杂志》,两人之间的私人通信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尽管他不是“一个非常富裕的人”,但他“总是拥有充足的手段,以向广泛社区里那些贫困忧伤的人慷慨捐助和亲切咨询而闻名。”[27]这就是那个发布报告改变了布朗大学教授经济地位的人的教育背景。

波特确信,州有权废除大学的特许状,“除非考虑到特许状是与法人的协议,因而州和美国宪法中的条款禁止州干预。”[28]根据他的判断,在1764年并不认为特许状是一种协议的环境“非常重要”,因为“在决定文本应该怎样进行解释时,同时的解释总是很重要的”[29]。“该特许状在制定的时候被认为是一种协议吗?大学在当时拥有不受立法机构废除适用美国宪法条款权支配的地位吗?如果在当时特许状不被认为是一种协议,那么它当时制定的时候是否可以?”[30]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来看看波特更长的推理过程:

当然,在独立战争之前,在没有任何宪法限制之前,我们的立法机构拥有对特许状的充分权力,拥有特许状的学院知道这个权力属于立法机构,并且服从这种情况。即使特许状是一种协议,废除协议的权力也是协议的一部分,这是他们获得特权的条件。如果特许状是协议,这种可废除性是协议的一部分,那就不能适用美国宪法更改其条款。如果在当时不被认为是一种协议,那宪法中的条款就可以完全适用吗?在当时特许状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协议,看起来不会有多少可质疑的。即使当时宪法已经制定,起草者也少有可能会想象到特许状会被认为是协议的情况应该在被制止范围之内。[31]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波特在引文中和报告其他部分所得出的结论是以推理而不是以可证和可引的事实为基础的。

学习历史学的学生很容易就会发现这个案例与1819年达特默思学院案的相似之处。波特预计到对他的解释的批评,因此,他先批评了高级法院的判决:

在读案例报告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为学院辩护的法律顾问的勤勉和能力,以及为国家辩护的法律顾问的三心二意或明显的缺乏兴趣。我们只能解释为,立法机构法案中的条款如此让人反对,以至于法律顾问都不愿急切地为其辩护。从案件本质上平等出发,法院也急切地宣布法案无效,但这样做所确立下的原则连他们自己都对其未来的运用缺乏预见。[32]

1863年2月,州议会在获得大学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一个法案,将免税特权限制在最多是价值10000美元的不动产范围内:

该法案限制了布朗大学校长和教授的财产、人身和家庭免税的权利。

州议会通过如下条款来实施该法案:

条款一,位于普罗维登斯的布朗大学法人代表同意该协议。该大学当前的校长和教授及其继任者的财产、人身和家庭,从此以后将不再享有包括其财产、人身和家庭在内的10000美元以上物品的免税权。

条款二,选举法人的选票由州秘书长密封并确认有效,证明该法人是由该大学的校长和教授授权,代表该大学的校长和教授。当该选票作为档案放在州秘书处办公室的时候,法人同意该法案将被认为并作为未来也同意的证据。[33]

当时,大学中的历史学家也赞成废除“特许状中这个令人反感的条款”,[34]并指出巴纳斯·西尔斯(Barnas Sears)校长也曾经支持这个法案,因为在他看来学校未来的好处比眼前的任何利益更可取。

他很合理地指出,那些有能力交税的富裕教授而非那些即使有财产也微乎其微的人才是免税的主要受益者。他更进一步指出,在我们这样的共和国形式政府下的一个公共机构,如果缺乏它依靠其恩惠和同情而生存的公众的善意,那么它也不会繁荣昌盛。另一方面,他争辩说,州议会从来没有向学院拨过款,这给城镇和州带来了持久的好处,因此,立法者一方任何想干预教授们已经享受了几个世纪的权利和特权的举动,都将是徒劳而不正义的。[35]

校长和教职人员的支持态度以及布朗大学董事会的赞同,大大降低了外界的反感,使得“大学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空前友好”。[36]考虑到大学特许状的存在,布朗大学法人对该法案的一致赞同使其生效:

罗得岛州议会在1863年2 月11 日开会的时候曾经通过一个法案,主要条款如下:位于普罗维登斯的布朗大学法人代表同意,该大学当前的校长和教授及其继任者的财产、人身和家庭,从此以后将不再享有包括其财产、人身和家庭在内的10000美元以上物品的免税权。

然而,布朗大学由其创建者建立并享有州政府赋予的自有特权,长期以来一直完全依靠私人捐赠;一个高尚的目标将所有这些人团结在一起,那就是在罗得岛州内创立一所促进宗教和学问的大学。他们的这种慈善精神的影响将会传播到国内外,而且永远不会消失。

而且,在这个州的议会和州与大学的公民的真诚善意与和谐合作中,那些影响能够而且将会产生最愉快的扩散和延续。

再者,如前述法案的规定,州议会已经表达了大学校长和教授将承担一部分特许状规定曾经免税的税收的观点,而且该法案也因为大学法人的认可而生效,从而重申和维护了特许状的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为了表明我们尊重议会合理愿望的诚意,在上述法案中表达如下:

兹经由校长和教授授权并代表校长和教授的布朗大学法人投票并宣称,赞同罗得岛州议会在最近会议上通过的上述法案,特此由法人的秘书在州秘书办公室将选票盖法人章后密封,作为法人同意的证据。[37]

这样,“一个争论不休的难题愉快地解决了,而特许状也原封未动。”[38]现在,布朗大学和普罗维登斯社区和平相处。

这种平静一直持续到1949年,直到北金斯顿的估税员将一份财产征收税单交给布朗大学助理教授。他认为,特许状中的条款仅仅包括“教授”——也就是正教授,而非助理教授。布朗大学将这一征税申请上诉到了罗得岛州最高法院。

处理这类问题可以有几种方法。首先,我们可以求助于词典资源,如卡特·V·古德主编的《教育词典》(Dicationary of Education)。[39]其中,将“教授”(professor)定义为“高等学府中的一种最高的学术等级。在这些人中通常有些公认的不同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正教授(也称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40];紧随其后的“助理教授条目写着:参见教授条”。很明显,从专业的角度看,助理教授和其他更高的学术等级在头衔上并没有区别。这种称呼与将少将称为将军、将辅助主教称为主教、将助理法官称为法官的广泛趋势是一致的。《美国英语词典》(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将“教授”定义为:“教师或指导者,特别是学院或大学中的。”[41]

如此可以确定,根据当前和上个世纪的用法可以将助理教授称为教授。为了确定18世纪助理教授的地位,必须学习这种学术等级史。关于美国一般高等教育史的著作,如查尔斯·E·特温的著作,或是专门的制度史,如塞缪尔·E·莫里森的著作,都没有发现关于该主题的答案。至此我们可以确定,助理教授这一等级是在19 世纪初期创立的。

应该进一步探究18 世纪及其以前对教授的定义。佛斯里努斯(Eorcellinus)将“教授”定义为公开教授七艺的人。[42] 词源学词典通常将“教授”一词追溯到昆体良和苏埃托尼乌斯(Suetonius)[43]。在他的《文法学家》(De Grammaticis)中,后者以“教授”来称呼修辞学家和文法学家。而在古希腊,文法学家是初级学校教师![44]

关于“教授”一词最系统的研究,可能当属尼斯特勒姆(Nyström)的论文。[45]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教授”一词被用来指称文法和修辞学校(中等学校)中的教师,在昆体良的著作中指国家资助的教师,尼斯特勒姆又引用了后来的许多用法,所有这些都表明“教授”是对低于大学一级的教师的称呼。德尔图良(Tertullian)[46]写道:“中小学教授不应该沉迷于各种各样的偶像崇拜。”[47]毫无疑问,这位教父在批评中学教师时,可能也包括他们的小学同事,因为“ludimagister”在古罗马指小学教师。[48]“教授”这一头衔也运用于中世纪修道院中的教师身上。[49]尽管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指最高级学校的教师,但是,大约从16世纪上半叶开始,不管是在拉丁文还是德文文献中,“教授”一词曾经是拉丁文中等学校教师的统称。[50]最后,还有证据表明,16到18世纪期间,骑士学校、耶稣会学校和文科中学等低于大学的机构,也称呼其教师为“教授”。[51]而且,也不应该忘记,在19世纪的美国,中学教师也经常被称为“教授”。如果从历史的先例中能得出什么观点的话,那就是“教授”在传统上是“教师”的同义词。因此,助理教授享受教授职位的特权不存在任何问题。

通过对“教授”这一头衔的历史梳理,奥伯尔(Oberle)指出,在中世纪“博士”和“硕士”也与“教授”是同义语,在19世纪的文献中是指所授予的最高的学术头衔,而不管机构的类型或大学的地位。[52]在这里,有必要回忆一下德语国家中关于“正教授”(ordentlicher Professor)与“副教授”(ausserordentlicher Professor)的区别。尽管后者最多相当于美国大学中的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的级别,没有在大学议会中投票的权利,但是,两者都同样享受教授的头衔。

在离开运用语言学方法解决该问题之前,值得一提的是1774年第一个巴伐利亚州学校条例(Bavarian school ordinance)用“教授”一词来称呼所有的中学教师。[53]毫无疑问,这更加有助于我们得出这一事实,即在布朗大学特许状颁发的同一时期,德国大学中的教师(不管等级如何)享受与地位最高的教授这一头衔相同的特权。特许状中关于布朗大学教授应该享有与欧洲大学教授“相同的特权、尊严和豁免权”的条款可以由此得以解释。如果欧洲大学没有在教师中划分等级,那就没有理由认为布朗大学特许状会这么做。所以,北金斯顿估税员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在诉讼发生时,通常会寻找法律上的先例。最方便的是关于法庭诉讼案件的汇编中并没有一个类似的案例。[54]仅剩的唯一一个解决布朗大学副教授税收地位的方法就是查阅档案。

在其公开出版物中,布朗大学是怎么样看待副教授的?1842年的目录仍然是用拉丁文出版的,列出了威廉· 甘默尔(Gulielmus Gammell),他被确定为教授中的“副教授”(professor adjutatus)。[55]后来的一个目录将威廉·甘默尔(William Gammell)作为纯文学副教授,[56]从1835年到1837年他一直拥有这一尊称。在1863年之前,也就是修改后的特许状生效前,另外的两位副教授是詹姆斯·罗宾森·博伊斯(Willams Robinson Boise)和约翰·拉金·波伦(John Larkin Poland)。直到1876年,下一位副教授才出现在教职人员名单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位副教授是在1889年任命的。其他的教师等级出现的日期分别为:兼职教授(adjunct professor)出现在1815年;教师(instructor)出现在1884年;讲师(lecturer)出现在1850年;助教(assistant)出现在1852年;助理讲师(assistant instructor)出现在1862年。

在1863年之前和之后的布朗大学所有目录中,“副教授”一直是列在“教授”这一条目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布朗大学一直将副教授看作是享有与其他专业等级相同威望和特权的等级。

看起来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吉尔德(Guild)所言副教授确实交过镇上的税。[57]然而,埃德蒙·S·摩根(Edmund S.Morgan)对交税名单的研究以及后来布朗大学历史系所作的研究,都没有发现吉尔德说这话时任何交税的副教授的名字。只有一个助理教授交了“微不足道的个人财产税”,直到成为正教授他仍然这么做。[58]

在州最高法院审判前,布朗大学代理律师列举了一大串成员名单,在1900到1950年间他们作为副教授曾经免于税收。[59]他又指出,州立法机构已经在不区分教授等级的情况下反复重新制定免税条款。[60]1950年3月20 日,州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布朗大学的诉讼请求。[61]

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使州估税员决定上诉。然而,在该上诉被审理之前,大学当局决定不在法庭上与地方社区的要求抗辩。采取这一行动,并不是因为任何对上诉结果的担忧。大学希望的是表明与城镇和乡村合作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意愿。由于布朗大学的许多教师居住在邻近的普罗维登斯,长期的免税已经成为令那些地区居民烦恼的来源。鉴于所知道的没有任何一所其他大学的师生享有这种免税特权,大学当局也不愿继续坚持将这种做法无限延伸下去。因此,布朗大学法人向罗得岛州立法机构提交了请愿书,要求终止新聘任的教授的免税权,但仍然保留那些一直在大学服务并在以前享受着免税权的人的这种特权。[62]这一请愿书符合“公共利益,也符合维护大学在其服务的社区中声誉的利益。”[63]

至少从现在看来,这个决定很明显地结束了社区和教授关于布朗大学特许状免税条款上的争论。总结一下在冲突达到高潮的时候怎样一步一步确立起副教授的权利和特权的,那将是恰当的。

当前和此前的世纪中,美国和欧洲的语言用法毫无疑问地表明,“副教授”被认为是“教授”的一种。通观一下所引用的一些例子,可以得出一个雄辩的结论:不仅助理教授之下的学术等级包含在教授职位中,它甚至延伸到包括中学教师。文献证据表明,布朗大学并没有正式在助理教授和更高的教授职位等级作区分。即使采用最合理的怀疑主义态度,就像这位估税员争辩说助理教授等级在特许状生效的时候还不存在,也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针对电影产业的反托拉斯诉讼判决进行类推。根据这个判决,电影、报纸和无线电都属于新闻出版,其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的保护。

教育史经常会在启迪当代教育问题和帮助解决争论上体现其实用价值。刚才叙述的案例研究,只不过勾勒出了解决一个涉及每年2万美元的问题的大致过程。与大学的整个预算相比这不是个大数目,但是,引用一下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64]的话,有些人需要它。

在教育史教学中培育历史研究的理想和实践,看起来比多数人怀疑的拥有更多的实践意义。或许,如果更多的学生和教师精通研究的技艺,那么对历史思想事实的误述和误解就会更少。那些了解并热爱研究过程的人将会找到运用它的机会。

强调教育史的实用价值,作者并不希望表明这是教授该学科的最根本的考虑。实际上,作者认为,教育史无需拥有实用价值以赢得作为教师教育课程中一门恰当学科的地位。文化和专业的原因使教育史成为教师背景中一个有价值的部分。除了其内在价值之外,可以说这个被诽谤和辱骂的教育史学科也附带地拥有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