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新”课程标准的改进与革新

(一)“淑新”课程标准的改进与革新

1.“淑新”课程标准的改进

1919年的五四运动对国人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教育界也用积极的姿态回应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国家教育宗旨随着社会变革而变更,各级学校的教育目标也随着社会需要而修订。在此背景中,“淑新”课程目标既承袭了前期的内容,又在不断发展着。

民国七年(1918)以后,民治主义的思想与军国民教育的宗旨不相容。[16]此时实际教育的实施与教育宗旨是脱节的。1918年,中华教育改进社主张将教育宗旨改为“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虽然几次呈请都未得教育部同意,但那时候很少有人奉行1912年颁布的教育宗旨。1922年12月公布的《学校系统改革令》中明确规定了七条教育标准: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17]这七条教育标准替代了教育宗旨。1923年,《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颁行,其中拟定了各科的课程标准,现将小学各科的课程标准整理如下:

表2-14 1923年《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小学各科课程目标

(续表)

2.“淑新”课程标准的革新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教育也在经历新的变革。在此期间,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成为一切政治建设的基石,国家的教育也是如此。

民国十八年(1929)四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教育宗旨: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18]

在国民政府公布的教育宗旨下,本期小学课程经历了四次变革,按照时间顺序分别是:1928年大学院颁布的《小学暂行条例》、192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2年教育部颁的《小学课程标准总纲》和1936年教育部修正的《小学课程标准》。

《小学暂行条例》(1928)指出:小学教育应根据三民主义,按照儿童身心发展之程序,培养国民之基本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19] 《小学课程标准总纲》(1932)将小学教育总目标列为:小学应根据三民主义,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发展儿童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养成知礼知义爱国爱华的国民。具体标准如下:培育儿童健康的体格;陶冶儿童良好的品性;发展儿童审美的兴趣;增进儿童生活的知能;训练儿童劳动的习惯;启发儿童科学的思想;培养儿童互助团结的精神;养成儿童爱国爱华的观念。[20] 《小学课程标准》(1936)对《小学课程标准总纲》进行了修正,此次小学教育总目标如下:小学教育应遵照小学规程第二条之规定,以发展儿童身心,并培养儿童民族意识、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21]

本期“淑新”课程的目标以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小学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课程标准总纲》中的“小学教育总目标”为准。在此期间的课程目标,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儿童为本位,课程内容关注儿童的品德、知识技能、审美情趣、劳动生活技能,关心儿童身心发展,注重儿童的科学思想培育,逐步建立儿童的民族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