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新型商事交易标的带有了主体的色彩,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加之技术性和风险性的增加,因此全面理解“客体主体化”,对其进行法律调整就显得十分必要。“客体主体化”所引发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基于我国对其进行“主体化”调整的商事法律规范缺失,对于新型商事交易标的所蕴含的“主体化”现象认识不足,阻碍了交易的高效运转和商事实践的创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