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承揽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制定之前,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有限的几种合同类型中,即包括“加工承揽”合同;之后国务院又专门制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1984年),共四章26条,虽然以当前观点评价,这部条例存在明显的科学性和抽象性不足的问题,但其毕竟以20个条文的体量将承揽合同从订立到终止进行了总括性的规范。1999年“三法合一”,《合同法》第251—268条以专章共17个条文对承揽合同进行了规范,但时过二十载,“中国期刊网”上以“承揽”题名进行搜索,仅有论文数十篇,而其中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的与承揽相关的论文,更是少之又少。有关承揽合同的研究不足直接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稿,下称《民法典草案》)“承揽合同”一章基本保留了其在《合同法》中的原貌。《民法典草案》仅对其中两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分别是第783条“定作人留置权”增设抗辩权,以及第787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增设行使时间限制。这两项制度固属于承揽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其他诸多制度,如承揽人迟延履行与不完全履行、承揽物所有权归属以及风险负担等也值得重视。与学界研究的冷落现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司法实践中有关承揽的纠纷极多,立法的空白造成了争议处理上的科学性不足。借法典编纂之际,本文旨在结合国外立法、学界研究并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承揽合同中的若干重要规则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以期引起更多同行的关注,进一步深化承揽合同领域的研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