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新时代对外全面开放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出台了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作出了大量重大行政决策,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多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与现行立法不相符,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超出了文件的制定权限,有的重大决策前期缺乏充分论证造成决策失误等。“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外国政府、企业,推进过程中所涉及的很多问题均与纯粹国内行政不同,需要深入探讨。学界目前仅有少数学者就“一带一路”建设对行政法提出的新问题与挑战、“一带一路”与法治政府建设、“全球行政法”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很多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此外,“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关联。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营商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营商条例》第4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营商条例》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所规定的原则和机制对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行政机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予以遵循。本文就 2019年1月2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的“‘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与行政法的对话”讨论会上发言的基础上,结合《营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部分行政法问题提出初步思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