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一)转变 行政执法观念

狭义行政执法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的活动。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之下,行政执法以查处、制裁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主要目的。在很多执法人员观念里,执法就等于处罚。此种执法观念,既不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也不利于提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有时还容易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对抗关系,因处理不当,转化为恶性事件。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也是法秩序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如《营商条例》第21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查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执法的全部内容,更非执法的最终目的。实现法律预先设定的法秩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才是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如通过行政机关执法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空气不被污染等。因此,行政执法需要转变观念,从传统执法就是处罚的狭义理解向有效实施法律规范达到治理效果转变。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行政执法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执法活动需要聚焦于如何通过政府执法活动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体制机制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同时为到中国投资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