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获得长足发展。然而,大量同质化的无序竞争给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不少隐患。其中,游戏规则的雷同是游戏同质化竞争的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的诸多构成元素中,网络游戏规则是其灵魂。然而,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受法律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意见。网络游戏[1]产品类型众多,不同的游戏类型所表现的形态也有所差异。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日益呈现出众多的表现形式:大型多人在线游戏(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Game,MMOG)[2],如《魔兽世界》及《英雄联盟》等;休闲类网络游戏[3],如《三国杀》《大富翁》等;单机游戏(Console Game)[4],如《塞尔达》等。然而网络游戏规则始终是网络游戏的核心内容。在游戏学界,学者认为游戏规则具有定义对象及对象属性的功能[5],并提供了游戏的限制性(limitations)和可承受性(affordances)。[6]网络游戏规则由游戏开发者制定,游戏玩家共同遵守,其功能包括设定游戏初始状态、限制玩家数据输入范围、根据输入作出反馈并输出。网络游戏规则不仅是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而且是网络游戏诸多构成元素中最有价值和最凸显独创性的部分。对网络游戏规则赋予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呼声很强烈,不过,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并未出现网络游戏作品的类型,亦未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保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定位,一直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规则就是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就规则对于网络游戏的构成而言,如果具体到一定程度,似乎更类似于作品中处于抽象层级较低而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节、结构与角色,而不能够一刀切地认为,所有的网络游戏规则均属于单纯的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想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