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揽合同
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
承揽合同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民法典草案》未设明文。有关承揽物的归属,笔者认为,如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依约定自无疑义;即使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承揽人已将工作物交付给定作人时,工作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也较为确定,此种情形下即使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也仅对定作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较有疑问的情形是,如承揽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承揽物尚未转移给定作人,工作物所有权是否绝对归属于定作人?实践中这类情形下,承揽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十分重要,尤其在承揽人破产时,尚处于其占有中的承揽物所有权应如何认定,十分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