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付工作成果”作为对承揽概念的界定,与经济现实不符
2026年02月04日
(一)将“交付
工作成果”作为对承揽概念的界定,与经济现实不符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翻译、理发美容、信息提供、演奏、教育培训等新型合同,由于劳务提供不具有附属性,无法纳入雇佣范畴,且其劳务给付具有一定程度的无形性,难以认定属于“工作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承揽也存在一定障碍。为了解决这类合同的性质认定,日本学者山本敬三将承揽区分出“物中心型承揽”和“劳务中心型承揽”两类。其中,“物中心型承揽”是指劳动与工作物紧密结合的承揽类型,如加工制造、服装定做等;“劳务中心型承揽”则不体现为完成某种有形成果,鉴定、翻译、演奏、理发美容、信息提供、运送、教育培训等均属于此类。我国民法学者也注意到此问题,认为承揽合同所指向的工作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有形工作成果的制作与变更;二是无形的精神创作但借助有体物予以形体化,如广告设计、鉴定报告等;三是单纯劳务的实施,如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口译等。有形的工作成果需要交付,无形的工作成果一般无须交付。[1]据此可认为,虽然不少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确实要交付工作成果,但并非所有的承揽工作均须交付工作成果,此际,只有工作完成的问题而无工作交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