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审理

(一)重新审理

如果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对制裁官作出的制裁裁定上诉,则该制裁裁定在上诉期限届满时生效,对于上诉案件,制裁专家组的制裁决定在通知被告(即上诉人)后生效。调查官或被告只能基于新发现的事实申请重新审理某一事项,而且这些事实在作出裁定或决定之前虽经尽职调查,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被发现的。调查官或被告可在发现新事实之后不迟于30天内,且在作出制裁裁定或决定后不迟于1年的情况下向制裁官或制裁专家组提出申请。具体而言,如果被告没有就制裁裁定上诉至制裁专家组,应向制裁官提出申请,如果制裁专家组已就上诉案件作出决定,则应向制裁专家组提出申请。制裁官或制裁专家组在收到该申请后,应慎重考虑并酌情决定是否重新审理。[3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