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多元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

四、认可多元 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终结了民事合同之外是否存在行政合同的理论争议,在法律上明确了行政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而存在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出台后,对于《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排除了行政诉讼之外的其他救济机制的适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新法颁布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争议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尤其是之前适用的仲裁机制不再适用于解决这类争议。“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运行模式)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得到广泛应用,契合实际需求的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