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2026年02月04日
五、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如承揽人修车需要定作人提供待修汽车、为定作人制作衣服需要定作人配合测量身材、为定作人画像需要定作人亲临画室、为定作人粉刷墙壁需要定作人挑选油漆的颜色等。当然,定作人有无协助义务,抑或相关行为应由承揽人所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一般来说,完成工作所需的器具设备往往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无提供的义务。除具有个人性的协力行为外,协助义务不必由定作人亲为,定作人也可使第三人为必要的协助行为。如画像,定作人必须亲临画室,而挑选油漆颜色,则定作人可委托第三人选定。针对此协助义务,《民法典草案》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为《合同法》第259条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07条也规定了此项义务。[3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