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解

(三)和解

从调查程序开始到制裁一审程序,直至制裁一审程序作出裁定前的任何时候,被告均可与亚投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调查官提交给制裁官。和解协议应:(1)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程序的条件,其中可包括采取任何类似制裁的措施;(2)包含被告和调查官的确认,即确认和解协议系自由签订,已充分披露其条款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胁迫;(3)包括一项条件,即和解协议只有经制裁官批准后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和解协议的提交将自动中止所有程序。制裁官经与总法律顾问商议,只有在其认为和解协议的条款不违反《AIIB禁止行为政策》或任何其他亚投行政策并系自由签订,已充分披露其条款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胁迫的情况下才予以批准。另外,制裁官应及时将其决定通知被告、调查官和制裁专家组主席。[4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