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交付工作成果会造成风险负担上的混淆

(四)强调交付 工作成果会造成风险负担上的混淆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草案》均没有规定承揽物的风险,承揽物的风险转移,需要交付承揽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不需要交付的,应该从完成时转移。如过于强调标的物交付,对无须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有关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就无法确定。有关风险负担的详细分析,本文第七部分将详细阐述。

综上所述,建议将《民法典草案》第770条第1款规定修改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