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问题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问题

《通知》中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通知》没有对何谓“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描述和解释,但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及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看,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层级高,内容涉及面广,涉及事项重大,应当属于“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通知》所规定的程序。例如,《通知》关于评估论证程序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这一程序规定对制定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十分重要,是依法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保障机制,也是相关推进措施能够产生成效的制度保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通知》中关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遵循。

《营商条例》在第六章“法治保障”中对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要遵循的。这些要求包括:首先,行政机关需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条例出台之前已经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清理。其次,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