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裁措施

(三)制裁措施

亚投行制裁机制包括的制裁措施有五种,分别为谴责、除名、附条件不除名、附条件解除的除名和其他制裁。谴责是指对被调查者行为的书面谴责。除名是指被调查者永久地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失去获得和(或)参与项目其他合同的资格。附条件不除名是指要求被调查者遵守某些补救、预防或其他措施作为条件,以避免对项目其他合同的除名。被调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等措施的,应根据该决定规定的条款自动除名。附条件解除的除名是指被调查者受附条件解除的除名的决定,在符合该决定所列条件的情况下该除名即告终止。其他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资金和征收罚款,以偿还与《AIIB禁止行为政策》所设想的调查和制裁程序有关的费用。[17]在选择适用何种制裁措施时,亚投行可参考如下因素:被告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严重性;被告过去涉及禁止行为的行为;被告造成的损失大小,包括对公共福利造成的损害的程度;被告对一个或多个项目或亚投行业务造成的损害,包括采购过程的信誉;被告涉及禁止行为的性质;任何减轻情节,包括被调查者为防止和查明欺诈或腐败或被调查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实施的干预措施;被告承认有罪或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合作;被告在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干涉或阻碍;制裁官或制裁专家组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1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