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承揽中承揽人责任的减轻:选任责任还是履行辅助人责任?
以是否经过定作人同意为标准,转承揽分为适法转承揽(定作人同意的转承揽)与不适法转承揽(定作人不同意的转承揽)。就此规则,《民法典草案》第772、773条完全照搬了《合同法》第253、254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转承揽发生以下效果:第一,在不适法转承揽中,转承揽构成违约,次承揽人的行为不发生履行辅助人责任;第二,在适法转承揽中,定作人不能解除与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而承揽人应就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但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承揽人对适法次承揽人的行为承担的是选任责任还是履行辅助人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