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税收环境
鉴于创业投资者在普遍采取双重税收协定的地区中寻求税收效率高的结构,新加坡完全有能力从未来创业投资的增长中获益。随着税收透明度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现在有必要在变现收益汇回的法律实体注册地显示其商业实质。如果新加坡允许基金工具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拥有完全商业实体,创业投资基金将从新加坡广泛的DTA网络中获得最大收益。[112]这将使新加坡对于世界各地的离岸资产管理中心有着天然的竞争优势。鉴于新加坡已经建立了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基础的业务中心,应把其重心放在鼓励设立在岸基金上。
在全球范围内,大多数创业投资基金目前仍在美国、泽西岛、开曼群岛和卢森堡注册,这是因为它们有法律和税收政策的吸引力。[113]特拉华州被认为是美国的避税天堂——该州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税收入的8.7%[114],而所得税的税率上限为6.6%。[115]同样,泽西岛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0%,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20%。[116]开曼群岛不征收任何所得税、企业税或资本利得税。[117]虽然卢森堡的税率相对较高(整体上公司名义税率为26.01%[118],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2%[119]),但卢森堡得益于对避税天堂的监管打击和其在欧洲大陆的地理位置。随着《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的颁布,以及考虑欧盟另类投资行业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的普遍趋势,一些国际投资者已经开始将他们在欧洲的投资基金从不受监管的离岸中心(即开曼群岛)转移到卢森堡,以避免欧盟金融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审查。[120]
为了吸引更多创业投资并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也推出了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根据澳大利亚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度,合格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收入和资本收益免税。[121]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必须是有限合伙制(设立在澳大利亚或者设立在与澳大利亚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至少有1 000万澳元的承诺资本,以及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或者是与澳大利亚签订DTA国家的居民。[122]与此同时,中国香港提出豁免所有在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利得税和印花税,以便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政策与开放式基金公司(主要由在岸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采用)一致。[123]
在新加坡,如果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任何收入都将按照投资者(无论投资者是否在新加坡注册)标准征税,而不是按照有限合伙的标准征税。[124]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其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最高税率为22%。[125]如果投资者是公司,其收入将按17%的固定公司税率纳税。[126]如果基金是以公司形式组建,在没有任何免税情况下,基金将按照应课税收入净额的固定公司税率17%纳税。[127]投资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被再次征税。[128](https://www.daowen.com)
与上述国家一样,新加坡也对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免税。新加坡的现行法律框架通过以下政策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税务减免[129]:离岸基金免税政策[130],在岸基金免税政策[131]和特级基金减免政策。[132]免税的前提是,该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位于新加坡,要么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从而持有CMS执照,要么获得执照豁免。鉴于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基金经理人必须考虑基金的法定形式和基金所在地,基金投资者的类型也可能受到限制。重要的是,根据在岸基金免税政策或者特级基金减免政策,想要免税的基金必须符合最低支出要求,有一名驻新加坡管理人,并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基金投资计划且之后不得更改。然而,这些额外的要求也带来了好处。在岸基金免税政策允许该基金加入新加坡广泛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网络,而特级基金免税政策则需提交一份涵盖所有主联基金中主基金及连结基金的综合申请。
不过,新加坡目前对在岸基金的免税政策远比开曼群岛的政策严格。事实上,在岸基金只有当新加坡投资者不是 100%持股,并且所有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时,才能根据在岸基金免税计划获得豁免。[133]虽然特级基金减免政策对新加坡籍投资者没有限制,但该基金要求至少有5 000新元的承诺资本。[134]在新加坡建立一个与其他现有基金制度具有可比性和竞争力的基金制度,将更有助于新加坡作为服务创业投资业的在岸中心地位。
除了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外,还对基金管理费和驻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最低资产管理规模为2.5亿新元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金融部门基金管理激励计划(FSI-FM)向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收入可根据计划获得10%的优惠税率(而不是通常的17%企业所得税税率)。[135]此外,鉴于创业投资活动对支持创业至关重要,管理风投基金的获批管理公司将获得5%的优惠税率。[136]尽管如此,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泽西岛和开曼群岛相比,新加坡的税制仍然缺乏吸引力。
因此,尽管新加坡的基金有多种减税选择,但通过前文比较分析显示,目前的选择仍然有限。新加坡应当通过改善法律结构和放宽税收政策来提高其作为注册地的吸引力。在重新调整其税收政策时,新加坡需要在提高对基金的吸引力和保持税收水平使其获得合理利益之间进行适当平衡。例如,新加坡可以考虑实施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完全的免税,而且应当缓慢地将完全免税政策扩展到创业投资者以外的基金管理人。这一平衡将使新加坡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注册地,同时也使新加坡能够通过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来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