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文建议

(四)本文建议

第一,定作人来料加工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权,不适用物权法中的加工制度。

第二,承揽人包工包料,定作人支付材料价款的情形下,应具体区分定作人是否取得材料所有权,有条件地适用一般承揽合同中对于工作物所有权归属的判断规则。例如,考虑到定作人在该定作物完成之前就已经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承揽价款或者一半以上的价款的,推认在当事人之间存在默认的合意,即有关建筑物在工程完成的同时,其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56](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不规则承揽中,如承揽人未以自己的材料进行代替时,适用承揽合同中工作物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由定作人作为加工人而原始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权;当承揽人以自己的材料代替定作人的材料时,由承揽人原始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