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设“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条文

(三)建议增设“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条文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应区分材料与报酬的风险分别决定。

材料的风险,实行所有人主义。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由定作人承担风险;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由承揽人承担风险。(https://www.daowen.com)

报酬的风险,应视工作成果是否需要交付来决定。工作成果须交付的,采交付主义,以交付的时间作为报酬风险移转的时间;工作成果无须交付的,则以工作完成时间作为报酬风险移转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