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揽人的责任认定

(三)次承揽人的责任认定

1.区分适法转承揽与不适法转承揽

如前所述,在不适法转承揽中,因主承揽人转承揽未经定作人同意,即使次承揽人为承揽工作,其自身的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主承揽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次承揽人显然不是履行辅助人。而在适法转承揽中,因主承揽人委由次承揽人为承揽工作已得定作人同意,其行为并不违约,但《合同法》第253条要求主承揽人应就次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适法次承揽人被视为履行辅助人。因此,虽然不论转承揽适法与否,主承揽人均须为次承揽人的行为负责,但有必要厘清次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定作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https://www.daowen.com)

2.降低适法承揽人对次承揽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适法转承揽中,由于承揽人对次承揽人的工作无干预可能性,次承揽人并非履行辅助人,因此合理的做法是降低承揽人的责任程度,使其仅承担指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