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欲追究行为人故意犯既遂或过失犯的责任,不仅要求其实施了该罪名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该不法行为与特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都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1]在这个问题上,我国传统刑法学吸收、借鉴了苏俄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并围绕这两个学说孰优孰劣的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2]这场争论对我国20世纪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长期维持着理论通说的地位,并成为司法实践中指导因果关系判断的准则。[3]然而,这种状况在21世纪有了明显的改变。自21世纪初开始,我国刑法学进入了以德日刑法学为师的知识转型阶段。[4]在这一时期,大量的德日学说进入中国,成为我国刑法学重要的知识增长点。具体就刑法因果关系而言,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理论学说相继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塑造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新范式。在这种学说冲击之下,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和实践地位急转直下,相应地,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说之争也迅速被边缘化,不再是学界关注的重点。
在这种学术语境下,重提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多少有点不合时宜,其意义究竟何在?本文认为,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累积递进的过程,前一阶段的学术研究会为后一阶段的学术研究奠定基础、指明方向。这当然包括前一阶段的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形,但并不限于此。即便前一阶段的研究误入了歧途,也至少为后一阶段的研究提供了一次“试错”的机会。就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而言,尽管它们很难称得上是理想的理论学说,但早期学者在创立、适用这些学说时所面临的问题,与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其实是一样的,因而他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从这个角度上说,时至今日,重提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仍有其独特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众所周知,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都是苏俄刑法学者创立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其中,必然因果关系说旨在取代条件说,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则建立在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批评的基础上。那么,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否完全摒弃了条件说的思想?偶然因果关系说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是否有道理?苏俄刑法学者所理解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与我国刑法学者对这两个学说的理解有无不同?显然,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本质内涵和实质要义。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苏俄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作一个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并将其与我国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作一个对比研究,以期澄清理论误解,还原学说本貌,促进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