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八、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草案》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条是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该规定在《合同法》第268条的基础上,对任意解除权增加了行使时间限制,这一修改十分重要。但任意解除权事关承揽合同存续,该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引发了有关“损失”范围认定上的争议,对此重要问题,《民法典草案》尚未给出回应。本文以下部分则针对涉及本制度的几个问题,提出改进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