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继续使用“替代国”方式

(一)对中国继续使用“替代国”方式

美欧日三方在关于具备“市场导向条件”标准的共同研究中,以第三份声明列出了七个方面,包括:企业根据市场信号作出对价格、成本、投入采购销售的决策;企业根据市场信号作出投资决策;市场决定资本、劳动力、技术和其他因素;企业与行业根据市场信号确定、作出针对或影响企业资本分配的决策;企业接受包括独立核算在内的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受公司法、破产法和私有财产法约束;上述企业决策没有重大政府干预。[34]有相关分析认为,三方联合设立的“标准”并不是实体性规则,主要目的在于日后给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特殊的经贸规则打好舆论和理论基础,方便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3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