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改造手段”奠定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

一、“两大改造手段”奠定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

从1949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这一时期,我国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为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7]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通过强迫劳动促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教育改造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简称“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含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等。文化知识教育包含扫盲教育、初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学业证书。鼓励罪犯自学,参加高等级自学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是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需求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监狱法颁布这一时期监狱改造罪犯两大基本手段,其中劳动改造是统领。

单纯的劳动改造和单纯的教育改造都难以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对罪犯施行劳动改造,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强制劳动手段达到使其自觉劳动的目的,通过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手段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马克思说:“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能力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通过劳动可以增强体质、锻炼智力、磨炼毅力、培养能力,还能促进人际交往、发展和完善自我;通过劳动人的本质、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才能得到证明,所以不能剥夺劳动权利,罪犯也不例外。(https://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困难,财政紧张,监狱经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困难、为了不让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坐吃闲饭,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其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该条例的制定,为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的目标指明了方向。1956年刘少奇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被正式写入会议纪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是在“两个结合”方针基础上制定的,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第一位的,是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这一方针纠正了监狱工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生产放在第一位等工作偏差,明确了教育与劳动的关系。监狱在任何时候都要把改造罪犯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是对罪犯改造必须用一定手段来完成,劳动改造就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监狱一直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监狱在职能上是双重的,既承担罪犯劳动改造任务,又承担生产任务。我国监狱通过劳动改造把大批四体不勤、好逸恶劳的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取得了显著成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罪犯改造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