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劳动改造的思考
经过近10年的监狱体制改革和新一轮监狱布局调整,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全方位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作为监狱工作重要方面的劳动改造工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随着监狱工作形势的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刑事法律法规的重大修改和狱内在押犯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使新时期的劳动改造工作无法适应监狱改革发展的要求,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严重阻碍了劳动改造工作的发展。“五大改造”的提出恰逢其时。面对新时代的新布局,劳动改造也应在继承中创新,拓展新思路,实施新举措,努力开创罪犯改造工作的新局面。
(一)树立新时期劳动改造理念
理念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是前进的旗帜,是工作的指南。理念管思想、管信念、管灵魂,监狱民警是改造罪犯的主导者和实施者,故监狱民警对劳动改造工作认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劳动改造成效的高低。新的历史变革,“五大改造”中劳动改造的提出,就是对过去的劳动改造进行了重新的梳理与定义,这使得我们在管理罪犯时更有抓手,建立新的劳动改造体系恰逢其时。
1.罪犯劳动非营利性理念。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民警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是对几十年来的监狱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变革,也为监狱基本经费的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中国监狱工作经过70年的发展,监狱工作理念几经变迁,从“三个为了”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到“以改造人为宗旨”,再到“五大改造”的改造理念,都明确了改造工作的重要性,但在监狱实际工作中,在现实的监狱管理实践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监狱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把罪犯当成稳定的劳动力,把监狱生产作为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还单纯地认为让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就是必要的惩罚性措施,没有认识到监狱生产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是为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的。如果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就会造成劳动改造经济功能的异化、矫正功能的弱化和“妥协执法”的现象。劳动改造既不是惩罚手段,更不能作为营利工具。在“五大改造”中,再次明确了劳动改造的非营利性,强调重在提升劳动素养,加强刑释前就业指导,这是对劳动改造功能定位的准确把握,彰显的是人本、法治精神,并与国际司法潮流相接轨。基于此,应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培训、教育、激励功能,把培养人、教育人、激励人、改造人贯穿劳动改造全过程。实践证明,如果罪犯掌握的只是一些技术含量低的技能,将来走向社会,常常会就业困难,因无一技之长,又不愿意从事简单化、劳力型、低收入劳动,有的就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要根据劳动市场和技能需求状况,推动监狱劳动生产转型升级,把车间办成中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学校,并根据罪犯不同情况,制定层级分明、标准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的罪犯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在2011年就曾为即将刑释人员举办就业推介招聘会,9家企业为即将出监的73名罪犯提供了种类丰富的就业岗位,并成功地与他们签订了就业意向书。因为监狱转变了改造理念,注重提高罪犯的劳动素养,着力实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进而带动提升罪犯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团队意识等,才使得这73名罪犯“出了监狱门,能进企业门”,真正让罪犯刑释后能就业、就好业。因此,罪犯非营利性理念应是当下的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流理念。
2.劳动改造功能回归理念。2009年时,国家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但全国各地的监狱有的因为历史欠账过多、政策推行需要时间等因素,依然存在不少经济问题。2018年国庆期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0·4”案件。越狱的两名罪犯都是平常劳动改造较好的罪犯,他们蒙骗了监狱民警,进而降低了对他们的防范,这是造成他们逃脱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在有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好坏是评判一名罪犯改造是否积极的主要因素。反观20世纪80年代,在监狱里服过刑的女犯,大都有一手缝纫技术。现在的监狱罪犯,也大都从事流水线作业,无论是加工零件还是制作服装,他们都游刃有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监狱的罪犯也有分享,他们会获得少量的报酬,有的还将这微薄的收入与家人共享,通过劳动积攒自信。劳动改造这个制度本身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
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造成了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只有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意上来,才能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随着“五大改造”中劳动改造的提出,监企分开已成必然,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地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地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应该以监狱组织罪犯生产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理念,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3.劳动改造与其他四大改造相融合理念。监狱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监管、教育、文化、劳动等方方面面,在“五大改造”中每项改造都有各自的指向、手段和载体,分别按照各自的作用机理改造罪犯,随着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深入推进,“五大改造”彼此之间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相互贯通、融为一体,共同促进改造目标的实现。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法定手段,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造工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仅有利于维护监狱改造秩序,还有利于矫正恶习、培养技能、提升素质、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就业。
“五大改造”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每个方面都不可偏废,但每项改造又都有所侧重。在功能作用上既有统一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科学把握、精心谋划、精准发力,着力以单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劳动改造加强与其他改造手段的整合,首先要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五大改造”资源利用最大化,防止“单打一”现象的出现,如硬件设施的监舍和购置都应考虑另外四大改造的实际需要,实行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再如“三课”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也可以考虑如何做大做强,尝试建立一些实验工厂或习艺车间,做到劳动改造与职业培训的有机结合。其次要充分认识“五大改造”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不要厚此薄彼。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回归(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6月28日,傅政华部长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推进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首先,要明确劳动改造的非营利性。监狱企业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社会效益为先”。其次,要着力提升罪犯劳动素养。把职业技能培训贯穿于劳动改造全过程,加强工艺纪律、质量意识、劳动纪律教育,推动劳动改造与其他手段深度融合,将罪犯培养成为具有正确劳动观念、良好劳动习惯、过硬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再次,要积极开展刑释前就业指导。组织就业推介会等活动,探索监狱和社会安置帮教的对接途径,为罪犯刑释后顺利融入社会打好基础。监狱要实现劳动改造功能回归,先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监企分开又共同协作的管理体制。监企不分势必造成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轻视劳动改造功能。监狱应将现行所有的监狱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彻底与监狱分开,实施市场化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摆脱原有企业工人、贷款等制约改造因素;监狱应根据关押改造罪犯的类型确立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劳动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监狱和社会企业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狱只负责提供劳动力或场地,负责罪犯的组织管理、安全保障和监督、劳动改造表现考核等事务,社会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罪犯劳动报酬考核发放与结算等事务。
2.健全劳动改造项目管理制度。监狱罪犯改造所需的劳动项目必须经过各级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批才能付诸实施,对不符合政策、安全、就业适应性和实施对象的劳动项目一律不得引进和实施。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对正在实施罪犯改造的劳动项目要进行全程监督和中期评估,定期开展不同劳动项目和不同实施方式的改造效果评价,对不按监狱劳动改造管理要求进行的劳动项目要及时责令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取消。监狱要不断优化劳动改造项目结构,增设以脑力劳动为主的非生产性劳动项目、监狱投资兴建非生产性项目劳动改造基地。
3.健全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管理制度。监狱要依据劳动改造工作目标要求,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并服务于劳动改造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凸显对罪犯劳动管理的改造作用,从而强化劳动改造职能,有效整合监狱劳动改造管理的职责范围。在明确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管理职责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形成劳动改造对象管理、项目管理、组织管理、考核奖惩、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等管理体系。
4.实行罪犯狱内生活自给制。对有劳动能力且应当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必须通过参加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来实现生活自给自足,废除监狱罪犯生活供给制和家属汇款,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和生活自给制。将罪犯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按分配标准计入狱内消费,部分进入个人狱内消费卡,实行狱内所有个人生活包括伙食、被服、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用水用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医疗等消费项目刷卡付费消费,一律禁止罪犯从狱外或他人处获得生活消费来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对无劳动改造资格的罪犯由监狱统一提供其最低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注释】
[1]《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
[2]周雨臣:《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158页。
[3]周雨臣:《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