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的历史沿革

三、劳动改造的 历史沿革

历史上的监狱的统一特征是把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对旧监狱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创新,终结了劳动作为惩罚的单一功能,使劳动成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

(一)劳动改造创建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监所承载过重,人满为患成为普遍现象,人民政府财政形势严峻,大批罪犯的吃饭问题、罪犯改造工作的物质成本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1946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出路,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做过的那样。”1950年6月23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中,再次阐述了罪犯劳动改造思想,他指出:“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1951年5月,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中作了重要指示:“大批应判处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会议还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许多重大问题。从此,我国开始了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经过初期艰苦的实践,取得了初步的成就,为劳动改造制度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二)劳动改造全面发展时期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为契机,开始走向法律化、正规化、制度化。从1955年开始,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共召开了四次,即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每一次都对监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我国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无论从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组织管理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罪犯劳动改造走向稳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解决了劳动改造罪犯的一系列问题,加强了罪犯改造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劳动生产规模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对劳动改造基本手段认识深入发展,强调了必须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完善了罪犯劳动改造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劳动改造受挫折时期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遭受到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彻底砸烂公、检、法”“打开监狱找左派”等口号下,大批劳改单位被撤销下放,劳改机关甚至被撤销,机关干部被“斗批走”或调出,劳动改造制度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劳动改造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经历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磨炼的大批监狱民警克服个人受到严重冲击与迫害的困难,仍然以各种方式排除干扰,使劳动改造环境相对稳定,罪犯劳动改造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四)劳动改造恢复和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再次明确罪犯劳动改造宗旨,重建了罪犯劳动改造各项制度。1981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习仲勋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强调做好劳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阐明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从此,罪犯劳动改造制度进入全面建设时期。这一时期,罪犯劳动改造的科学性进一步得到论证,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全方位展开,建设了一支善于运用劳动改造手段的监狱民警队伍,建立了新型罪犯劳动改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