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教育的外因转化为罪犯改造的内动力

一、将 教育的外因转化为罪犯改造的内动力

“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教育成为守法公民”,这既是监狱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对监狱机关的本质要求。司法部多次强调“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的要求,更加明确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战略选择。

社会学角度来看,监狱的改造对象首先是“人”,是一个不同于一般意义“社会人”的特殊群体。监狱如何对待罪犯,决定了惩罚与改造的方向、方式与效果。要将人本观念贯穿于教育改造工作中,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促使其在思想和心灵深处完成根本性转变。应充分尊重罪犯人格,恪守监狱民警与罪犯人格平等的观念,这是监狱民警相信罪犯能够改造好的出发点,也是罪犯信任配合的基础;要注重激发罪犯自我塑造的潜能,多一些灵活机动的启发引导教育,少一些被动的强制灌输教育,力求将教育的外部因素转化为罪犯改造的内在动力,使其从“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要注重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的互动教育,在恪守执法者身份的前提下,注重与罪犯的交往和沟通,了解罪犯的群体共性和个体差异,掌握罪犯的所思所想、改造动态,因人施教,对症下药,以言传身教的方式,促使罪犯主动配合、自我改造。

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情感施教,运用情感施教能够引起罪犯心灵的碰撞和共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与罪犯个别谈话过程中,有许多罪犯都表达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能够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

每个监狱都会有这样一类罪犯,他们抵抗改造情绪很强,经常违纪,不服从管教。例如某监狱罪犯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自服刑以来就表现出很强的抵抗情绪和消极心理,经常违抗监规纪律,2010年打架被集训矫治,2012年不服从管理被隔离审查,2013年私藏违禁品被隔离审查、禁闭,2014年打架被集训矫治,2015年打架被隔离审查,2016年留下遗书一份、吞针,2017年因打架受到警告一次,2018年自伤自残被隔离审查……10年间,徐某因违纪接受大小处分10余次。由于他性格暴躁、行为恶劣、危害监管安全,先后辗转了4个监狱。这类罪犯特征鲜明,对监狱安全危害大,是改造难度最大的一类罪犯。负责该罪犯的监狱民警仔细研究了其改造经历,并通过数次谈话了解了他的成长历程。徐某的父母离异,他小学毕业后辍学,过早地进入社会打工,养成很多不良习性,2003—2006年曾因犯抢劫罪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三年,释放后,他依旧伙同一群不良青年,陆续持刀抢劫10余起,直至被捕入狱。该监狱民警为改造徐某制订了三管齐下的改造方案:一是严格用监规纪律要求他,让他明白法律和国家机器的权威性,促使其认罪服法;二是人性化管理,在监规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和宣泄空间,在生活上、心理上对其进行安抚和帮助,使他明白国家和民警们没有放弃他;三是加强亲情教育,由其母亲和亲属给他做工作,增强他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经过半年以来耐心细致的改造,徐某的状态虽时有起伏,但已经在向积极的方面转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钻研劳动技术,并能主动帮助其他罪犯了。

徐某改过自新的实践证明,因人、因事、因案施教的个别教育已成为转化罪犯思想、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个别教育作用,使罪犯个别教育顺应教育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明确个别教育定位的基础上,以制定和实施罪犯个别化教育流程为突破口,确保个别教育的准确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完善重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评价标准,按照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不同罪犯类型、恶习程度等确定个案化的矫治目标,形成“一人一档一策”。针对顽、危罪犯,形成较高专业水平的矫治转化攻坚团队,制订有针对性的周密的改造方案,步步为营,逐步转化。

科学地教育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我们要认识到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该是主动的受教育者,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性,有表达和倾诉的需要,也需要监狱民警的帮助,因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体现针对性、渗透性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