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的实施原则

二、劳动改造的实施原则

(一)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原则

1.以政治改造为统领。“五大改造”旗帜鲜明提出了以政治改造为统领,传承了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理论和方法,创造性地提出文化改造,坚持和发展了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其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于新中国几十年监狱工作的探索实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指导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充分体现。

“五大改造”突出以政治改造为引领,统领其他改造手段,理顺了各项改造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几大改造手段主次关系、内涵界定、合力形成等问题,形成更为科学的一体运行的新时代罪犯改造新模式。从原来的“三大改造手段”拓展为“五大改造”格局,实现了监狱改造模式的转型升级和改造手段的丰富拓展,必将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成为推进监狱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动能。

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工作,让劳动改造回归职能,就是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当作劳动改造工作的指南针。政治改造要在高度上统辖劳动改造,在序列中率领劳动改造,在全程中贯穿政治改造。把政治合格作为评估劳动改造工作的一项标准,在劳动改造检验效果上体现出爱党、爱国、爱政府,感恩党、国家、政府。

2.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体现政治性。劳动改造与政治改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施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强调对罪犯惩罚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和实施政治思想教育三者必须密切结合,不可稍有偏废。可见,劳动改造与政治改造在新中国监狱建立初始就是密不可分的,劳动改造与政治改造合力,为我国监狱事业改造了大批罪犯。劳动改造是特色,是改造工作的“锻造炉”。“两个结合”的方针,是劳动改造工作实践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劳动改造工作方针由“三个为了”向“两个结合”的发展。监狱作为政治机关,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坚持政治引领,确保监狱事业始终朝着正确方向砥砺奋进。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已经显示出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在对罪犯的监管生产、教育改造走上正规化的情况下,在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的“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管教工作方针的基础上,为了把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更加条理化,便于指导下一步的劳动改造工作,党和国家适时调整了监狱改造方针。时至今日,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工作中,劳动改造更要全过程体现出政治性。

3.在劳动教育和劳动文化中体现政治性。劳动改造过程是对罪犯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劳动观教育的过程,劳动改造的教育目的在于转变罪犯的劳动态度、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整饬罪犯的劳动纪律,要在罪犯劳动态度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劳动安全教育中渗透和体现政治教育。把讲政治放在首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系列方针政策指导政治改造。在劳动文化中必须把党的历史、党的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减少罪犯对党和政府的仇视、对立情绪,引领他们感激、感恩党和政府。

(二)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

所谓依法实施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及其民警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的全部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依法行刑,从而实现罪犯劳动改造的法治化。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贯穿罪犯服刑改造整个过程,劳动改造的依法实施,关系着“五大改造”工作的全面落实。

1.提高对劳动改造依法实施的认识。依法行刑既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广大监狱民警的根本要求,也是监狱民警做好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应遵循的准则。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执法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工作能否严格依法进行,既关系到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问题,也涉及罪犯的有效行刑和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对这样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决不允许有丝毫的懈怠和随意。

2.劳动改造过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改造遵循的法律法规很多,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劳动改造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及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改造的性质、条件、目标、经济管理、奖惩考核、经费保障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是劳动改造有效开展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法可依是依法行刑的前提条件,真正实现依法行刑,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对法律有完整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决不允许曲解法律,在严格执行法律方面不能打折扣,更不能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或根据个人好恶来取舍。

3.执法必严,接受监督。劳动改造需要依法进行,否则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如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致使罪犯得不到有效改造,并使罪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保护、环境保护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利用劳动对罪犯进行体罚、虐待的行为,以及罪犯生产管理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等行为。我国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因此,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活动,劳动改造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和行刑中的关键环节都应该自觉接受驻监检察人员的监督,必要时还可邀请检察人员到场监督指导。

(三)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要始终把劳动改造与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提高。(https://www.daowen.com)

1.劳动改造是罪犯思想教育的物质前提和实践基础。劳动改造不仅是改造罪犯的一种物质手段,同时也是改造罪犯的一种精神手段和教育手段。劳动改造为罪犯思想教育提供了教育内容和教育信息,罪犯思想教育不能离开劳动改造的信息素材而抽象地进行教育。劳动改造为罪犯思想教育提供了理论来源和思想信息,是对罪犯思想教育成效的检验。劳动改造是罪犯思想教育的物质前提和实践基础,罪犯思想教育是为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它应时刻围绕劳动改造而展开活动,离开劳动改造这项实践活动,罪犯思想教育就很容易成为徒劳无益的空洞说教。

2.罪犯思想教育是劳动改造的发展方向和精神动力。劳动教育是永恒的教育,要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目的。因此,在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必须紧密结合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使二者相辅相成、同步进行。不仅要针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体现出来的错误劳动观和人生观进行教育,针对罪犯劳动改造态度不端正、劳动改造动机不正确导致的消极改造、应付改造进行说理性教育,而且还要针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不良行为和表现不失时机地进行随机诱导,从而使劳动改造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运行。

3.建立劳动改造与罪犯思想教育协调配合制度。劳动改造与罪犯思想教育在监狱工作中分属两个不同的工作部门,在实践中极易出现互不联系、各行其是的倾向。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监狱必须建立劳动改造与罪犯思想教育的配合协调制度,明确规定“生产线”和“管教线”的监狱民警之间要协作配合,分工不分家,并用责任制度加以规范。要定期召开管教生产联席会议,做到劳动改造部门和教育改造部门联动配合,经常深入劳动现场开展思想教育,收集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四)罪犯劳动改造区别对待原则

所谓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罪犯劳动改造中要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区别对待的原则是我国监狱区别对待政策在劳动改造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有利于树立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良好形象,使罪犯靠近政府,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1.管理上区别对待。劳动改造过程中要合理分配劳动工种,这是关系劳动改造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环节。第一,要尽可能发挥罪犯原有的技能和特长,这样能使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高。第二,要考虑罪犯原有的劳动习惯和身体素质情况,对罪犯区别对待,使其由轻到重、由简到繁,逐步适应,循序渐进,这样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第三,要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改造表现,科学安排劳动工种或劳动任务。如让财产型罪犯从事劳动强度大一些的体力劳动,让暴力型罪犯从事可以磨炼其暴躁性格的精细工种,等等。安排劳动任务还要考虑到罪犯的改造表现。比如,不能让顽危犯从事零星分散的劳动等,尽量把这些罪犯安排到最适合其进行监督改造的岗位上去。第四,要尽可能把罪犯安排到一个有利于刑满就业的劳动岗位上。

2.考核和奖惩上区别对待。劳动改造的考核和奖惩直接关系到监狱机关及监狱民警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评价及罪犯的改造前途,因此政策性极强,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主要是考查罪犯的劳动态度、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遵守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的情况以及在节约原材料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等。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考核和奖惩要严格依法进行,以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进行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只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和行为区别对待,才能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实现预定目标。

3.劳动改造教育区别对待。劳动改造教育主要是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而展开的,而劳动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又是纷繁复杂的。比如,有的问题是罪犯故意抗改造成的;有的问题是罪犯注意力不集中或马虎草率造成的;有的问题是罪犯技能掌握不牢固造成的;还有的问题则是由于罪犯情绪低落等不良心理状态造成的。监狱民警在进行劳动改造教育时,就要根据这些问题的不同性质和问题产生的不同原因辨证施教区别对待,该处罚的处罚,该说理的说理,该提高技能的提高技能,该批评的批评,该进行心理矫治的进行心理矫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改造中的不同问题解决得恰到好处,使劳动改造教育收到实效。

(五)监狱民警直接管理原则

所谓监狱民警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民警运用国家赋予的劳动改造行刑权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整个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

1.罪犯劳动改造性质决定需要监狱民警直接管理。劳动改造的实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它只能依法在特定场所执行,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员都无权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特殊性和罪犯消极性决定了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必然会产生对抗,导致劳动改造秩序混乱。因此,监狱民警对劳动改造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监狱民警的直接管理,可以对整个劳动改造活动进行合理监控和指导,使监狱民警全面、直接、真实地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和罪犯的改造表现,这不仅为监狱民警及时控制劳动改造中的异常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可以为劳动改造教育提供大量可靠的素材和信息。

2.监狱民警特殊地位决定需要直接管理。监狱民警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者,是代表国家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者,是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国家依法赋予了监狱民警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行刑权,因此,只有监狱民警才是唯一合法的劳动改造行刑权主导者。监狱民警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应该直接进行管理,而不应该随意把这种行刑执法权授予他人,尤其是让罪犯来管理罪犯,这不仅颠倒了改造者和被改造者的关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产生使行刑执法权旁落的影响,容易使监狱民警养成懒惰作风,助长官僚主义;还会使监狱民警偏听偏信,被罪犯蒙蔽,难以客观公正地处理罪犯在劳动中发生的问题。

3.监狱机关对监狱民警的要求。对罪犯劳动改造活动进行直接管理,既是监狱民警的特定权力,也是监狱民警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凡属监狱民警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必须亲自去做,绝不允许由他人越俎代庖。监狱民警要亲自带领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并指出劳动要求和注意事项。在劳动改造中,监狱民警要在劳动现场亲自督导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指导,监狱民警不能私自脱岗,更不能远离劳动现场。劳动结束后,要利用收工点名之机对当天的劳动改造情况进行评定,指出成绩和不足,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惩罚反改造行为。监狱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狱民警岗位责任制,尤其是基层监狱民警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基层监狱民警的责任范围和违反追究制度,并定期对监狱民警落实和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