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改造机制,提高监管改造效能

一、强化监管改造机制,提高监管改造效能

在“五大改造”中,监管改造处于基础地位,起到维护安全和稳定的作用,有效落实监管改造事关“五大改造”全局。“五大改造”各自都严格落实,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作用于罪犯,必然会提升罪犯改造质量。

监管改造涵盖于监内各项执法和管理工作之中。从机制和功能上划分,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即管理机制、防控机制、评估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在监管改造实践中,只有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做到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文明化管理,监管改造工作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一)强化管理机制,从整体上提升治理水平

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罪犯行为管理、罪犯生活管理、罪犯学习管理、罪犯劳动管理、监管环境管理、监管安全秩序管理等。强化管理机制,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和罪犯行为养成的一个重要路径。强化管理机制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依法治监,净化监管环境。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推进依法治监,净化监管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监狱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2014年10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讲道:“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的必然选择,监狱系统必须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坚持依法治监,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7]监狱推行依法治监是全国依法治国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监管改造工作推进依法治监重点应抓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改造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深化狱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规范运行,特别是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重要执法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推进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要通过推进公平正义提升监管改造执法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四是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是监管改造工作的本质要求。如果监管改造工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规范化问题,将会辜负中央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同时也愧对职责、有辱使命。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

2.规范管理,规训罪犯养成。推进规范化管理是新时代打造高度文明现代化法治监狱的基本要求,是提高监管改造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监狱刑罚执行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规范化管理是指按照由法律法规并且基于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统一标准或准则,去组织引导、协调约束管理活动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其主要含义包括:规范化管理必须有统一的标准,规范的形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基本要求。

监管改造工作推进规范化建设,重点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以树立规范化理念为先导。理念是人们行动的先导,科学规范的理念指导下的行为活动会使人们的工作事半功倍。同样,监管改造规范化管理离不开新的管理理念做先导。所谓新的监管理念是指在现代科学文明引领下规范的监管理念。二是实现监管体制的规范设置是监管改造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按司法部提出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总目标所建设的新型监狱,处处都应充分体现监狱规范化建设要求。相比之下,监管改造开展规范化建设也离不开体制的科学设置,这是时代的需要。实现监管改造规范化,涵盖着诸多现代科学因素,其体制应是专业性强的扁平式管理体制,变监区平行式为有条件的增减阶梯式管理体制。这符合我国监狱法规定的区别管理、直接管理、专业化管理要求。三是《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是规训罪犯的有力武器。一名罪犯从入监改造开始,就要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要按规范矫正以往自身的不良习惯。因此,监狱民警要有效利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坚持不断地反复地要求和训导罪犯,规范罪犯言行,促进罪犯行为养成。四是严格执行罪犯管理制度。着力强化对限制减刑罪犯、暴力罪犯、涉黑涉恶涉毒涉爆罪犯、精神病等重要罪犯的严格规范管理。五是加强罪犯通信、申诉、控告、坦白、检举的规范管理。对罪犯通信、申诉的信件要按规定认真审查登记,及时转递。对罪犯控告、坦白、检举材料,要按规定履行审查、登记手续,及时转递,监狱不得扣留。

3.创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创新是新时代的新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入新时代,监管改造面临种种挑战,必须不断坚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力行创新,以适应监管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傅政华部长在“五大改造”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讲道:“要树立科学化意识,积极改变落后的观念。要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弄清楚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优化,实现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8]监管改造促进创新发展,首先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树立创新的理念,要列入议事议程;其次是基层监狱民警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和思考,在加强监管改造建设方面,提出新思路、新理念、新建议。改变落后管理方式,寻求发展,必须推进创新。

2018年年末,司法部在全国监狱推行监狱民警对监舍实行夜间巡查和夜间全程视频监控管理新模式,经实际运行检验效果很好。罪犯就寝后,每个监舍门都上锁,监舍走廊设两名以上罪犯轮班巡更,罪犯上厕所有巡更罪犯“跟毛”。推行新模式以后,监管秩序明显好转。避免了罪犯“串号”、单人行动,同时也避免或减少了罪犯违纪行为及监管事故的发生。

4.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管理质量。监管改造涉及的面比较广泛,除了狱政管理外还包括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罪犯医疗管理、老病残罪犯管理、罪犯会见管理等。推进精细化管理要着重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加强监内后勤保障。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包括罪犯伙房、被服、监内超市、罪犯零用金账目等,都属于后勤生活范围。管理要实现精细化、标准化。罪犯伙食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实罪犯伙食实物量配给落实到位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公开公正。罪犯伙食标准实物量月标准见下表。罪犯被服要按季节、按规定发放。对罪犯超市购物、零用金使用要严格控制,避免奢侈和浪费。二是加强对老病残罪犯管理。老病残罪犯是监内弱势群体,这部分罪犯自身生活艰难,也是当前监管改造工作的难点。在管理上既要注重党的人道主义政策,又要实行区别对待、从严管理。三是加强监内医院建设。罪犯医疗不仅是罪犯及其亲属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罪犯疾病救治方面,凸显监狱医院医疗水平的严重落后。监狱要着重加强管理,从医生、医疗设备等方面加强监狱医院建设,提高医疗水平。四是加强罪犯会见管理。会见室是监狱执法的对外窗口,是监狱文明的象征。因此,在会见室负责管理的监狱民警,一方面要坚持严格执行会见制度,另一方面要注重工作态度,注意言行举止,注重文明和职业道德。

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图示

5.推进分类关押。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分押分管基本得到贯彻落实。我国监狱对分类制度高度重视,不断推进分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7年,司法部等五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根据对罪犯管理和改造的需要,逐步按照高度、中度、低度三个戒备等级对监狱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根据押犯构成情况,按照分押分管的要求,新建或改建部分关押女犯、未成年犯、涉毒犯、特殊病犯、老残犯等监狱和监区。”近年来,各地新建或改建了一批中度戒备、高度戒备监狱或监区,分别关押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高度戒备监狱或监区关押的都是经过危险评估的危险罪犯,监管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必须配备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狱民警队伍负责高度戒备管理。

新形势下,我国监狱分类制度还有待深层次的进展和完善。虽然建立了高度戒备监狱,但后续工作应跟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矫正教育手段也要跟上。这项任务十分艰巨,有待于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全体监狱民警在实践中勇于探索。

6.强化累进处遇。罪犯累进处遇,即罪犯分级管理,主要是指监狱根据对罪犯危险评估及改造表现等因素,调整罪犯处遇,以激励罪犯改造的内驱动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主要包括监内自由活动度、会见、亲情电话、亲情就餐、购物、劳动岗位调整、低劳动报酬等。

罪犯累进处遇已实行多年,总体效果比较好,体现了管理上的区别对待,促进了绝大多数罪犯积极改造。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有少部分监狱没有推进罪犯累进处遇。罪犯累进处遇是监管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力推进“五大改造”进程中,没有推行罪犯累进处遇的监狱应尽快补上这一缺口。

7.加强考核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对罪犯考核工作是监管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罪犯改造中最重视的一件事。罪犯每天、每月的改造表现,最终都要通过分监区长、管教员根据《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量化来体现。考核结果直接与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挂钩。考核工作是监狱民警执行刑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体现。加强考核主要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原则。要修改《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政治改造考核标准。二是严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月对罪犯的考核结果都要由罪犯本人认可签字,并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三是严格执行《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周期、罪犯劳动岗位及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参加各项文化活动表现、参加教育课时的表现,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按考核程序,根据“五大改造”内容综合考核加分。四是对考核中的扣分项,要严格体现扣分分值与扣分条款规定相对应,事实要清楚。五是专项考核。主要包括耳目、检举、揭发、突出表现等情形。专项考核要经过逐级审核、审批。

(二)强化奖惩机制,彰显法律威严

在履行刑罚执行职责中,监狱民警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进行规范化管理,实施政治、文化和劳动技能等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要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奖励。奖励是一种激励机制,能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对改造表现差或者违规违纪甚至重新犯罪的罪犯,要依据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要给予严厉打击,对构成重新犯罪的罪犯要依法立案、起诉、加刑。

1.奖励。对罪犯的奖励从性质上可分为两种: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行政奖励包括重大立功、立功、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记功、表扬、物质奖励、离监探亲、评选劳动能手、发放劳动报酬等;刑事奖励包括减刑、假释。

一是行政奖励。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于评选罪犯劳动能手、发放罪犯劳动报酬是监狱根据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表现情况,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而采取的奖励形式。我国1994年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评选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2)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3)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听从指挥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4)评选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监区押犯的平均分。

评选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否决条件:(1)在本监狱改造未满一年;(2)评选年度内有违纪行为;(3)评选年度内连续病假超过7天,累计病假超过15天。

二是刑事奖励。我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假释工作比较慎重保守,假释比例较低。相对而言罪犯减刑比例较大,每年罪犯减刑工作开展的频次都在三到四次。这种激励机制的有效发挥,促使绝大多数罪犯树立了改造信心,激发了积极改造的内驱动力。

对罪犯的奖励,无论是行政奖励还是刑事奖励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推进狱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推进阳光执法、规范运行。

2.惩罚。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罪犯的惩罚包括警告、记过、禁闭。对于触犯刑法的罪犯要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加刑。对于惩罚处分要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处分要依据相关规定,做到事实清楚、处罚结果准确;对于构成狱内重新犯罪者,办案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要注重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禁闭。(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深入推进罪犯离监探亲。罪犯离监探亲是对罪犯实施奖励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监狱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有力措施。罪犯离监探亲是指在刑罚执行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或家中有极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依照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核把关,批准罪犯限定时日离开监狱回家探亲的一项活动。离监探亲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有效调动罪犯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监管改造工作坚守底线安全、践行改造宗旨的重要措施。

追溯历史,罪犯离监探亲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汉代就有监狱在每年伏腊之时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系囚暂时回家,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记载。在唐代欧阳修所著《纵囚论》中也有放罪犯暂时回家,限定期限返回监狱这方面的论述。在新中国监狱发展史上,20世纪80年代曾有部分监狱尝试开展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对促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后期由于多种原因有的监狱停止了此项工作。平时监狱在遇到极特殊情况,在个别罪犯申请,经严格审核审批,在配置足够警力,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押送罪犯回家,在限定时日内立即返回监狱。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在第六章第五十七条对离监探亲作出了规定,至此,离监探亲以法律的条款得以明确。从此,罪犯离监探亲工作有了新的推进。2001年司法部出台了《罪犯离监探亲和特殊离监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有部分监狱还是缩手缩脚,有的监狱尽管坚持开展离监探亲工作,实际上也是谨小慎微,名额少之又少。因此从整体上看,罪犯离监探亲工作还是没有有序开展起来。(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春节前夕,司法部发出了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春节“罪犯离监探亲活动”的通知,全国有27个省311所监狱开展了此项活动,有999名罪犯获得批准离监探亲;元宵节又有两个省6所监狱10名罪犯被批准离监探亲。离监探亲罪犯全部按时顺利回归监狱。离监探亲得到罪犯亲属、社会的高度认同、广泛好评,也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的大力支持。离监探亲的罪犯回到监狱现身说法,以亲身经历传递了正能量,形成了一人探亲、带动一群、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018年春节期间,司法部开展的全国监狱系统罪犯离监探亲活动圆满成功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也很关注此事,并通过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嘱咐司法部:“不能就是这样一次、一项活动,而要把它制度化常态化,把它做得更好,让它成为社会能理解接受的一项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司法部要求监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来抓。监狱主要领导要克服工作中的保守主义,要把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常抓不懈。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适当放宽比例。各级领导及全体监狱民警要在思想上提高对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认识,监狱要在每年年初制订出罪犯离监探亲工作计划,并进一步贯彻实施,努力推进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制度化。

2019年1月29日,司法部发出新一轮大型春节罪犯离监探亲活动的通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何平表示:“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制度化不难实现,要坚持严格依法、有利改造、常态办理、规范运行、群众满意的原则,切实做好今年春节期间的离监探亲工作。”

通过实际努力,2019年春节期间的罪犯离监探亲活动同样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

罪犯离监探亲应包括两种:一是每逢传统重大节日被批准回家与亲人团聚过节,如春节期间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大型罪犯离监探亲活动等。二是罪犯家中主要亲人病危见最后一面。这种情况不多,监狱一般遇到这种情况,出于人道主义、人性化管理,只要罪犯家属申请,罪犯本人日常表现良好,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监狱经严格审查可以审批。但必须配足警力看押,确保安全。

罪犯离监探亲是一项风险性较大的工作,为确保安全,不出任何差错,监狱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且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核审批。罪犯离监探亲意味着将罪犯从监禁状态临时转为非监禁状态,确有实质性风险,因此,在筛选人员时,必须严格谨慎从事,要在符合条件范围内严格把关,缜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不能有半点懈怠和马虎。

二是坚持条件。罪犯离监探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按监狱法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执行刑期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必须原判是有期徒刑;认罪悔罪,改造表现一贯良好;改造期间获得一次或几次减刑以上的;刑期超过二分之一,并获多次(包括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的;经过几次减刑,剩余刑期较短的。

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排除:2014年中央出台的5号文件规定从严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要排除;虽然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但入监改造三年以上没有获得任何行政或刑事奖励的要排除;长期申诉的不予考虑;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要排除;关系犯要排除;有家庭纠纷或债务纠纷的要排除。

三是要严格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第一,报送的监区要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审批表的列项要细化健全,分监区、监区要填写罪犯改造表现鉴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分监区长、监区长都要签字。第二,监狱主管部门对监区报送的罪犯离监探亲名单,在审批之前还要做四件事:(1)利用心理矫正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对基层监区报送的名单要认真查阅心理咨询档案,逐一开展风险评估;(2)查阅罪犯档案;(3)深入所在监区开展调查研究;(4)派二人以上调查组深入罪犯家庭,所在乡村、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调查。完成上述程序后根据情况再初定离监探亲人员名单。由监区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征求意见表》。《罪犯离监探亲征求意见表》的设定要包括:罪犯自然情况、罪名、刑期、残刑、犯罪事实、离监探亲起止时间,改造表现、风险评估、家庭意见,村、社区、乡、街道、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驻监检察院意见,监区意见,刑罚执行科意见,监狱意见。

四是罪犯家属要有担保。罪犯离监探亲其家属要按规定出具保证书,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书要一式三份,一份罪犯离监探亲担保人留存,一份监狱留存,一份当地司法所留存。担保人必须是罪犯直系亲属,是正常人。保证金缴监狱。担保人必须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

五是罪犯离监探亲安保措施。罪犯执行离监探亲以后,当地司法所负责主管此项工作。监狱与司法所要保持联系畅通。对于奖励型罪犯离监探亲一般监狱不派警力看押。对个别离监回家参加丧事或与亲人见最后一面的,监狱要派警力看押。

六是强化罪犯离监探亲的监督。罪犯离监探亲虽不同于减刑假释,但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关押数千名罪犯的监狱中,能获得如此奖励的罪犯少之又少。因此,在开展此项活动中,监狱要自觉接受地方检察院的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既要有事前监督,又要有事中、事后监督。驻监检察院要全程监督。要坚持公示制度。监狱对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名单要公示七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

七是不断加强罪犯离监探亲的总结工作。各个监狱对前期开展的离监探亲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要不断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离监探亲工作操作的方法,细化离监探亲的条件,坚持执法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工作原则。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八是推进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化。基层各监狱要在罪犯离监探亲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离监探亲工作制度。各监狱要制定《罪犯离监探亲实施方案》,从而实现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化。

(三)强化防控机制,从安全上确保监管稳定

防控机制是指监管安全防范和管控,主要包括罪犯脱逃、凶杀、自杀,重大恶性事故,重大疫情,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防控。防范的对象主要包括危险犯,危安犯,三类罪犯,涉黑,涉毒,涉枪,涉暴,团伙首犯,二进宫、三进宫以上累犯、惯犯等。防控的环节主要包括重点时间段、重点要害部位、隐蔽战线等。

1.加强狱内侦查,提升研判能力。狱内侦查是监狱依法采取公开管理和隐蔽斗争相结合的手段,防范和打击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期间又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做好狱侦工作必须牢记“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内侦查工作方针。狱侦工作是监管改造实行主动进攻的重要体现。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对少数反改造罪犯而言,就是处于改造与反改造矛盾之中。少部分反改造罪犯其内心反社会心理根深蒂固,在改造中总是蠢蠢欲动,伺机破坏监管秩序,不断给监管改造工作增加难度。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此,监狱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狱侦工作,提高破案率,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稳定。监狱要准确把握敌情动态,必须加强狱侦工作。狱侦民警侦查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狱内案件破获率的高低。狱内侦查能力是指狱侦民警根据法律规定,为防范和办理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案件而实施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组成的刑事司法活动的能力。加强狱侦工作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强化狱侦机制,配齐警力,要选拔热爱狱侦工作的同志担当此任。二是培养狱侦民警的专业能力,要加强专业培训,推进传帮带做法,以师带徒,还要坚持派狱侦民警到地方公安局刑警部门全天候跟班学习。三是健全和完善狱侦工作制度。注重耳目物建和使用,准确掌握隐蔽线索,定期召开监区和监狱两级敌情分析会议,准确研判当前敌情、舆情、狱情动态,制定针对性对策。

2.构建“四防”一体化,筑牢铁壁铜墙。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是构成监管改造的主要防范体系。人防从狭义上讲是以人盯人为根本的防范手段,而从广义上讲是通过岗位合作以及人员互通协作等为方法的防范措施。在监管改造中,人防主要包括监狱民警值班执勤、巡查、监内应急指挥中心、隐患排查、罪犯外诊住院戒护、监门安检、清监查号、落实罪犯互监小组、对罪犯出收工搜身、物品检查、区域管控等。物防主要是指利用物体等作为防范手段,主要包括监管警戒设施,如电网、围墙、围墙内外隔离带、防撞墙、滚闸门等。技防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作为监管安全防范手段,主要包括监门AB门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系统、车辆底盘红外线扫描成像系统、指纹识别门禁系统、虹膜识别系统、红外线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系统等。联防是指监狱与武警、驻地公安机关联合预防的防范手段,主要包括武警监门哨、监狱民警与武警战士联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监狱与驻地公安机关实行网上共享、沟通信息,深挖余罪,预防监内犯罪等。

近年来,按照司法部的总体要求,全国监狱监管改造安全防控机制,推进人防、物防、技防、联防一体化建设已初具规模,部分监狱已达到了一定的先进水平。但要确保“四防”一体化发挥作用,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防是“四防”中的基础,是关键。物防、技防、联防都是靠人来操作的,人防做不好,再先进的监控设备都等于零。做好人防必须做到心防。加强“四防”一体化,各级领导要树立先进的防范理念,高度重视,广大基层民警要熟练掌握技防操作方法,注重对“四防”一体化的有机整合,使“四防”一体化真正发挥作用。

监狱没有物防、技防是万万不行的,但物防、技防不是万能的,如果认为有了它们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那是万分危险的。只有人防,没有物防、技防,防不胜防;只有物防、技防,没有人防,等于空忙;只有人防加物防、技防、联防才能铸就铁壁铜墙。

3.深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发挥科技威力。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智慧监狱建设是司法部对监狱提出的最新要求。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科学技术在监狱的广泛运用,使监管改造工作如虎添翼。傅政华部长在全国“五大改造”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围绕智慧监狱建设,加快信息化技术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应用,拓展建设电子阅览室、网上学堂、多媒体视频教学等云教育平台,深化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促进罪犯改造、警务管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形成数据采集、信息生成、内容推送、改造评估一体化的智能改造体系,为推进‘五大改造’提供技术保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除在防控机制方面应用外,在管理系统也要广泛应用。如罪犯综合信息采集、监管设施信息采集、监管布局采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与检察院、法院网上办案等,从而使信息化、智能化在监管改造方面得以深度应用,发挥新时代科技的威力。

4.加强突发事件和反恐应急预案演练。监狱要不断强化联防,坚持与驻监武警及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三共建设”。每年要定期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鉴于当前恐怖分子活动的猖獗和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监狱全体民警职工必须提高警惕,强化反恐和反渗透活动。监狱还要与驻监武警及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反恐应急预案实地演练。

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演练实施方案、有相关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

(四)强化评估机制,提升监管改造科学化水平

建立和强化监管评估机制是监狱推进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是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从监管改造角度考虑,评估机制主要包括监管安全评估和罪犯危险性评估。强化监管改造评估机制,首先各级领导及全体监狱民警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以科学的态度扎实推进。要围绕组织机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科学综合分析、评估结果等内容制订评估实施方案。

1.设置评估组织机构。监狱要成立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监狱主管监管改造的副监狱长挂帅,组员由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骨干担任。还要聘请部分专业心理咨询师和评估专家参加评估。要在评估之前充分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制订完善的评估实施方案。监狱评估结果,要报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和主管局长审核审批。

2.监管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客观上涉及监管安全的内容很多,要做到对监管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必须将监管安全工作加以分类评估。具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罪犯改造状况、监狱民警执法状况、监管设施状况、监狱整体管理状况、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等。对监管安全风险评估,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原则。

3.罪犯危险性评估。在实践中,对罪犯危险性评估,可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是信息采集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被评估罪犯的基本情况。其中监狱主要收集罪犯包括书面信息、犯罪史信息、生活史信息、成长史信息、个体生物信息等八个方面的信息。二是量表测试阶段,其目的是对罪犯的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及危险性心理特征作出测量。目前世界上通用的罪犯心理和人格测试量表有3种,即SCL-90心理健康自评量表、明尼苏达(VMPI)测试表和艾森克(EPQ)人格测试表。测试为罪犯人格特征和人格缺陷的评估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三是个体诊断阶段,其目的是获得和掌握罪犯当前表现情况。四是综合分析阶段,其目的是根据分析的结果,掌握和了解罪犯的整体情况和表现。五是危险分类阶段,其目的是确定不同罪犯危险性的性质、程度和级别。

(五)加强监管改造监督机制

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的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接受法律监督。我国担负执法监督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监管改造实际工作中,要全程接受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此外,还要接受社会执法监督员的监督。监狱还设有内部监督机制,就是监狱纪检监察部门。

1.接受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种调配,违纪处理,案件侦查,起诉加刑,伙房管理,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等。

2.监督的形式。对于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人民检察院实行全程监督。主要包括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情况等。对于其他执法环节采取巡查、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3.监督的标准。主要检查监管改造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违反监管制度,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