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监狱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
监狱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机构之一,是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它具有如下五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国家使罪犯的身心置于刑罚之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二是改造功能。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三是防卫功能。即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诫、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四是一般预防功能。即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是特殊预防功能。即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有其固有的内容和形式,即所谓的国体和政体。其中,国体是指国家的类型,即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而政体则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统治其他阶级。
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的政治。即使是国体相同,其政体也不尽相同。如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政体是“总统共和制”,英国、日本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而加拿大的政体则是“议会民主制”,等等。
但无论哪个国家,实施何种国体、政体,政治都是要为政权服务的。任何政府都不会容忍犯罪,都要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者予以强力打击。因此,所有国家的监狱都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而新中国监狱,对犯罪者和犯罪行为不仅要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同时,还要对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上的重塑,即通过强制和教育手段,帮助其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在心灵深处有所省悟和忏悔,产生改过意识,进而通过自身的悔改表现,重新为社会和他人所接受,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这一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改造”。
新中国监狱改造工作,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改造人的理论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改造世界、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改造主要是世界观的改造,世界观的转变才是根本的转变。
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理论、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理论、实践观和劳动观清楚地表明:人们的思想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犯罪思想在形成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事物构成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矛盾,亦称内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通过社会、监狱等外部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法律、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科学的手段,能够促使罪犯的思想发生变化,逐步实现矛盾的转化。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作为认识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能动的反映过程。对罪犯的教育是众多实践活动的一种,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可以使罪犯的消极意识和不良行为习惯逐步得以转变。劳动不仅创造物质财富、创造世界,而且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指出:“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1]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体质,更能造就他们新的品质。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和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关于改造罪犯的毛泽东思想理论。
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政治工作,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做过的那样。”
195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形成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在审定决议时,增加了一段话:“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三个为了”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1960年,毛泽东在会见美国记者斯诺时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1965年,毛泽东在一次接见外宾时说:“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采取教育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绝大多数人是可以进步的。”“要政治改造为第一,要做人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启发人的觉悟,发挥他的积极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就会办得更好。”[2]此外,毛泽东还多次指出:“所谓改造客观世界其中包括了一切反改造的人们。”“许多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好的,是能够教育好的。”“我们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人改造过来的。”[3]
“人是可以改造的”和“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观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和飞跃,为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实现罪犯的转化和新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依据这一理论基础,新中国监狱通过司法实践,将“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宗旨,并创造性地将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三大改造手段”,应用于司法实践,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独具特色且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对改造罪犯起到了点石成金的巨大功效,使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在经过改造后,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并在各条战线上均发挥出了独特的作用,作出了特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