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罪犯改造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的罪犯改造观

马克思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劳动可以对人进行改造。马克思分析说:“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10]“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锻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11]从马克思这些观念中可以看出:劳动不仅是人改造自然的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还改造着人,使人锻炼出了新品质,使人产生新的观念等。马克思还直接地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马克思这些宝贵的思想为罪犯改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通过劳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可以使罪犯净化思想,产生新的观念和品质,改变原有的错误认识,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分析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罪犯改造的重要观点和思想。毛泽东关于罪犯改造的观点、思想主要包括罪犯必须进行改造、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劳动改造罪犯、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进行教育改造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等。

毛泽东一贯主张对犯罪分子必须进行改造。1967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强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除了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以外,其他罪犯一律交付劳改机关实行惩罚与改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的一切,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之中。每个事物内在矛盾的运动是这个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人也不例外。人的思想、行为、生活方式也是处在发展变化中的。犯了罪的人的思想、行为方式和习惯,也都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除了极少数难以改造的以外,绝大多数经过教育改造是可以转变的。对此,毛泽东有过不少论述。1963年,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说:“我们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犯人改造过来的。”

毛泽东依据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根据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基本要求,结合罪犯厌恶劳动、鄙视劳动、轻视劳动人民的实际情况和思想特点,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押改造罪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政策。生产劳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认识的最基本的源泉。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基本政策,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实践,就能使他们在改造过程中,逐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步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逐渐抛弃损人利己、不劳而获的剥削、寄生思想,培植起勤劳、俭朴、正直、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毛泽东非常重视生产劳动对罪犯改造的重要作用。早在毛泽东就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时,他就下令成立劳动感化院,开始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实行感化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在延安及其他边区成立日军工农学校,对所俘虏的日军进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改造。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要让罪犯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强迫他们劳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指出:“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1954年,中央政府在认真总结我党罪犯改造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劳动改造制度。直至今天,劳动改造依然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毛泽东还特别强调了思想教育工作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作用。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劳动感化院的“看守、教育、感化”到延安时期日军工农学校的“政治、文化、劳动”,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对国民党军队被俘高级将领成功改造的“政治思想、文化、劳动教育”,思想教育工作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一直是很重要的。1965年,毛泽东在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和几内亚总检察长时指出:“……做人的工作,就是不能压服,要说服”“改造犯罪,转变其思想,要用说服的办法,有耐心,慢慢来总是可以进步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监狱来说,依法惩罚人不是目的,教育人、改造人才是宗旨。这是由无产阶级改造旧世界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罪犯改造属于改造旧世界历史使命中的一部分。毛泽东继承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狱是学校”的观点,强调要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1960年,毛泽东在接见美国记者斯诺时说:“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毛泽东关于“监狱是学校”,要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思想开创了新型监狱改造罪犯理论。在毛泽东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监狱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教育的作用。在政策上采取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毛泽东多次对“学校教育”,即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毛泽东明确强调,犯了罪的人也要进行教育,要采取教育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一年、两年、十年、八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在毛泽东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犯改造思想指导下,我国监狱逐步探索出了实现监狱改造宗旨的有效组织形式,把监狱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在罪犯改造中实行“人道主义”是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社会、改造人的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的罪犯改造方法和策略。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提出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尊重人、关心人、互助友爱、对己和、对敌恨等。毛泽东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思想始于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那时,毛泽东为军队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有一条就是“不许虐待俘虏”。从劳动感化院到日军工农学校再到对伪满洲国皇帝、国民党战俘的改造,这一政策得到很好的执行。在革命根据地的监狱里,废除了肉刑和刑讯逼供,并确定了对罪犯实行劳动感化的新政策。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这一政策一直在实践中执行并得以发展。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规定:“不得对人犯施以侮辱、殴打、刑讯逼供以及强迫自首”“审讯时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人对审判机关的判决如有不服,依法享有上诉权”“在押犯食量、菜金及学习等费用,按标准供应,不得克扣虐待,病重者准许保外就医”。1940年冀中抗日根据地明确提出:“彻底转变对犯人的态度,要求管狱员和看守,由过去的报复、虐待、压迫、勒索犯人的观点转变为教育帮助犯人改过,诚恳接近犯人的态度,改善犯人的生活,彻底废除一切监狱陋规——笼头制、进门钱等恶习,以犯人作业生产的盈余改善犯人伙食,注意犯人的清洁卫生,使犯人在监狱的生活不感到什么痛苦……”1941年颁布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规定,军队和民众团体均无逮捕权,并不得假借任何名义私自拷打、捆绑、审讯处罚。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党的八大政治报告强调,对于罪犯“应当在他们服刑期间给予完全的人道主义待遇”。毛泽东指出:对犯人不是采取抛弃和简单监禁、隔离的办法,而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即使是惩罚,也要合法合理,贯彻人道主义精神,不得法外用刑,不得侮辱人格。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历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监狱工作,他们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监狱工作,先后对监狱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为监狱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把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五大改造”是在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的指导下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强调,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劳动改造罪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等等。“罪犯是可以改造的”是“五大改造”提出的认识前提,没有这一认识前提、思想基础,“五大改造”也不能产生。“五大改造”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的劳动改造罪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思想,把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手段,把教育改造作为攻心治本的手段。不仅如此,“五大改造”还把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强调的思想教育工作、人道主义融入罪犯改造工作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罪犯改造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