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帮教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重要途径
社会帮教是监狱依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辅助教育方式教导、影响、感化罪犯,帮助罪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及对他们进行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和文化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的一种社会综合治理方式。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施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社会帮教工作,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狱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改造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就要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5月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以及根植于社会的属性,决定了监狱在行刑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监狱与社会不可分割的关系。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应树立全局改造观,明晰改造的主体不仅是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性。积极引进各种有益的社会资源参与罪犯改造,注意发挥社会和家庭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通过社会化的改造路径,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改造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帮教工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帮教是教育引导罪犯、加速罪犯思想改造的重要方法。“改造罪犯”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这里面蕴含着丰富的内涵。罪犯的思想、言行和品德,总是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和触动。特别是社会的影响尤为深刻。因此,利用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说明社会没有忘记他们,使他们看到光明、看到前途,振奋改造精神,起到监狱教育起不到的作用。
其二,社会帮教是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改造秩序的有力手段。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改造秩序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前提,而这个前提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监服刑罪犯,大多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但也有少数罪犯不服管教,乃至抗拒改造。这部分人虽少,却危害很大,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监内改造秩序的稳定。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使他们不断受到关怀和鼓励,并给他们树立做人的榜样,有利于消除这些潜在危险因素,让他们时刻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加速改造步伐。
其三,社会帮教是引入外部力量、拓展社会化改造的有效途径。罪犯进入监狱后,服从监狱管理、适应监禁生活只是其人生中的一段或长或短的过程,成为“监狱人”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通过改造,不断适应社会规范,成为再社会化的“社会人”,这也是罪犯完成监禁生活后面临的严峻问题。因此,通过社会帮教,拓展监狱工作社会化,特别是罪犯改造社会化,才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的有效途径。
社会帮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发挥了主要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爱”为纽带开展亲情帮教
监狱对罪犯实行亲情帮教,是指监狱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和党对罪犯改造工作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教育改造,组织罪犯家属对罪犯开展的一系列帮助活动,旨在用亲情的力量感化罪犯,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促使罪犯配合监狱积极进行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亲情帮教的重要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心理需要,希望得到亲人谅解。绝大多数罪犯在被送到监狱改造之后,由于失去了自由,面对陌生的环境,容易产生惧怕监狱、抵触改造、思念亲人的情况。大多数新入监罪犯都希望亲人尽快来探视,渴望见到亲人,得到亲人的谅解等。二是情感需要,渴望向亲人倾诉。几乎每一位罪犯来到监狱服刑改造时,心里最迫切想做的事情就是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这个时候,他们最渴望的就是向亲人倾诉,得到亲人的关心、抚慰、帮助和鼓励。三是改造需要,确保监管安全稳定。亲情帮教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能够配合监狱共同完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利用好亲情帮教这一平台,既可以树立罪犯的改造信心,促进其积极改造,又可以向外界宣传文明执法的监狱工作理念,为监管安全稳定奠定了基础。
(二)充分利用国家、社会帮教力量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这种改造方式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罪犯的帮教已成为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社会帮教工作是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罪犯重新确立与社会融合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因此,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要主动与社会帮教工作相结合,社会也应给予罪犯更多的宽容和扶持,这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和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社会帮教工作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也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来。目前参与罪犯帮教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大中院校、社会机构、慈善企业工作人员和知名学者、行业模范等,帮教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座,开展互动,捐赠帮教物品。帮教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类。通过对政策的解读,让罪犯了解服刑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通过开展法律讲座、面对面法律援助等活动,让罪犯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文体活动类。通过开展丰富的课外活动,锻炼罪犯体魄,学习外界新的知识,缓解服刑改造压力。三是心理健康类。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缓解罪犯改造压力。四是技术培训类。通过开展技能培训讲座、课程、兴趣小组等活动,让罪犯掌握劳动改造技能或掌握自己感兴趣的技能,为刑满再就业奠定基础。五是就业指导、招聘类。通过开展就业指导和狱内招聘会为刑满罪犯再就业创造条件。
新时期加强监狱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监狱改造与社会帮教相结合,推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一体化,使社会帮教在外延和形式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发展。曾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孟建柱在2015年7月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运用社会资源,紧紧依靠家庭、基层组织、社会力量,聘请法律专家、心理理疗师、爱国宗教人士、社会志愿者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教育管理社会化。这段讲话也是对社会帮教工作做了具体的阐释。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积极争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监狱工作的各类社会人士参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服务。健全完善志愿者进监帮教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机制,重视罪犯亲属帮教力量,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帮教、文化帮教和亲情帮教。签订、落实帮教协议,开展联合办学,设立流动图书馆和狱内法律服务机构等。通过拓展社会帮教工作形式,着力培养罪犯作为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为有效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鲜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