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监狱政治改造的起源和发展

三、新中国监狱政治改造的起源和发展

政治改造,是监狱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和改造活动,促使罪犯自觉认同政权主体、遵从政权管理的过程和目的的总称。

其目的是要通过改造活动,促使罪犯从思想上、情感上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即“五个认同”“五个树立”。

我国对罪犯的政治改造,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监狱的行刑实践。尽管各个时期的表述不同,但突出对罪犯政治改造的主旨是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核心高瞻远瞩,提出了一系列改造罪犯的思想和理论。

1934年,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1950年,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指出:“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加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1965年,毛泽东在接见几内亚外宾时特别提及:“要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有点希望,对他有所帮助,当然也要批评。比如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就不能以生产为第一,就要以政治改造为第一。要做人的工作,就要在政治上启发人的觉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就会办得更好。”毛泽东创立了“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大理论,特别强调“思想改造”,认为“意识形态、思想方面是可以改造的”,“要说服,不要压服”,“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是可以把人改造过来的”。他强调“改造罪犯要以思想改造为主”,“要以政治改造为第一”,因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这些思想和论断,为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创立确立了理论基础,为新中国监狱的创建指明了方向。(https://www.daowen.com)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对罪犯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新中国监狱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

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印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并规定:“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因细则对改造罪犯的目标定得过高,故在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中,删去了“有用之材”,只保留了“守法公民(第三条)”,并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四条)”,“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六十二条)”,从而使罪犯政治改造的地位和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

为强调与突出监狱的基本职能与基本任务,1995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中,明确提出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进入21世纪,为增强政治改造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第79号令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规定,罪犯思想教育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2007年7月4日,司法部颁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又将思想教育的内容整合为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与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和完成新任务,司法部于2018年6月28日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

归纳起来,新中国监狱的政治改造体系,是在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逐渐建立起来的,是在改造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以及一切反对新中国政权的反动分子中逐渐完备起来的,是在改造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的罪犯分子中逐渐成熟起来的。将一切犯罪分子改造成中华民族的坚定捍卫者,改造成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拥护者,改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建设者,是新中国罪犯改造始终不懈的奋斗目标,也是新中国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始终不渝的奋斗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