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改造手段”建立提高改造质量的良性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以后,我国监狱系统提出教育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即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8]。劳动改造手段不再处于统领性地位,“三大改造手段”相融合,共同建立提高改造质量的良性机制。
为了适应新形势,1995年国务院印发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狱工作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的总要求就是改造人,监狱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方法和途径。监狱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律、法规和履行义务。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的改造活动,包括实施监管、教育和劳动等各种手段,系统地改变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为守法公民。(https://www.daowen.com)
监管,也就是监督管理,包括监狱对罪犯所实施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监管是监狱的基本职能,其本身具有惩罚属性,这是大家公认的。监管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古今中外,任何监狱都要对罪犯进行监管,通过监管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但是监管却并不是都具有改造功能的。立法者和执政者可以主观设定监管仅仅具有惩罚功能,不理会监管在客观上到底具有不具有改造功能。也有人认为,监管不只是具有惩罚功能,也具有改造功能,并由此对监管活动提出改造方面的要求,以实现监管的罪犯改造功能。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狱行刑理论和实践趋向于监管不含有改造、矫正功能,监管仅仅是监管而已[9]。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狱行刑理论认为,改造和矫正功能是通过监管以外的手段实现的,诸如劳动手段、教育手段、心理矫治手段等。
我国现阶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认为,监管即对罪犯的监督管理,除了具有惩罚功能以外,还具有改造和矫正功能。监管通过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活动发挥着对罪犯的改造、矫正、激励、引导作用。事实上,监管也具有改造功能。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后,我国监狱系统提出了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三大改造手段。我国监狱工作实践表明,三大改造手段中,监管改造功能发挥得比较好。